和大理寺一样的机构(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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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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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官署名,主管刑狱。从秦汉到北齐,主管刑狱的是廷尉。北齐以后的各个朝代(除元代外),主管刑狱的是大理寺。其正副职长官是大理寺卿、少卿。唐宋时期,大理寺负责审核和裁决刑狱案件,刑部负责详覆。从元代起,刑部开始负责裁决,大理寺断狱的权限并与刑部,行政与司法合一从此开始。明、清时代,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会同处理重大案件。

【三法司】明清时代全国最高司法机构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明史?刑法志》:“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FH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清沿明制,而刑部权力特重。

相当于现代国务院公检法部门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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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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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大理是中国古老的官名,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我们现在理解的大理寺始置于汉代,汉景帝将秦、汉时以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的廷尉改名为大理,此后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三次将此机构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置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始为定制,隋以后沿用,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沿用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在隋唐时期,刑部主要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案件,御史台掌管监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参与冤案大案的审理。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的司法审判制度。在唐朝凡遇重大案件,均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到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明清若有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俗称“三堂会审”。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刑部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大理寺的职掌,就是平反全国刑名案件。凡须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斩、绞罪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

如果要按现代的公检法司系统类比,大理寺差不多相当于最高法院,但在职能上只能算最高法院的一部分,隋唐以后,虽有职责和分工的区别,但都将司法系统分成三块,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都察院),隋唐时期,大理寺相当于地方法院职能,刑部才相当于最高法院,明清随着职权扩大,才逐步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刑部反而降至地方法院的地位。同时,由于古代公安局和检察院的机构设置,衙役一般充当警察的角色,判案人员也扮演着检察员的角色,所以,大理寺也兼具有现在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的部分职能,不过同样刑部和御史台(都察院)也兼具有这部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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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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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秦汉为 廷尉, 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 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 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 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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