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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4:混合担保★★★★★
【内容点睛】
一、含义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共同担保的,称为混合担保。
二、规则
1.约定优先
2.债务人物保优先
1)没有约定,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权担保实现债权,债务人物保不能满足其债权时,再对其他担保人主张相应的担保责任。
2)若债权人放弃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则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
3.物保和人保效力平等
既有第三人提供物保,也有第三人提供人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无约定,既无顺序限制,亦无数额限制)
4.担保人的追偿
司法考试(2015年卷四案例题第5问)观点——无顺序限制说: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无须向债务人追偿,即可直接依照内部份额比例向第三人追偿。
三、担保物权的竞合
1.同一动产上,留置权优先于动产抵押权和质权;同一不动产上,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不动产抵押权(法定>约定)。
2.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
1)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看时间先后
2)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权和登记的抵押权
3)公示的>未公示的,先公示的>后公示的,都没有公示的,按比例受偿
【考情分析】
年度
真题序号
考查内容
2017
3-91
混合担保
2016
3-91
混合担保
2015
4-3-5
混合担保
2014
3-8
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四年来连续考查,每次考查一题,并且会出现在卷四主观题中考查,十分重要。必须熟悉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概念,并全面掌握《物权法》第176条所涉及的担保规则。
【真题陷阱】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8)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本题答案为A。考生若忽视在债务人本人提供物的担保、他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应当先就债务人的物实现担保物权,易错选C项。
【破题技巧】掌握混合担保中担保权实现顺位的规则:有约从约;无约债务人物保优先,物保和人保效力平等,担保人追偿无顺序限制。
考点25:占有★★★★★
【内容点睛】
一、占有的分类
是否以所有权人心态占有
自主占有(以所有权人心态占有)
盗赃物都是自主占有
买下完成交付未登记的房屋
拾得遗失物不打算归还
继承人误把死者借用之物当作死者所有之物而继承
他主占有(不以所有权人心态占有)
及于合同占有标的物且不打算据为己有的,如租赁、承揽、保管、质押等
试用买卖期间尚未决定购买的占有
拾得遗失物打算归还
继承人误把死者所有之物当作死者借用之物而准备归还
是否通过占有媒介关系占有
直接占有(无需通过占有媒介关系占有)
甲(间接占有人)——乙(媒介占有人)——物
不构成间接占有的特例:
1.雇员为辅助占有人,不是占有人,相当于雇主的占有
2.公司的车,董事长乘坐,司机开——公司为占有人,司机为占有辅助人
间接占有(通过占有媒介关系占有)
是否享有占有本权
有权占有(享有占有本权:所有权、他物权、合同债权)
1.监护人、宣告失踪中的财产代管人、遗嘱执行人和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也可以构成占有本权
2.抵押权不能构成有效的占有本权
3.承租人的占有:基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其对于出租人为有权占有,对于其他人为无权占有
4.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直接的、无权的恶意占有人,所以不得主张留置权
无权占有(不享有占有本权)
无权占有中,是否知道自己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不知道自己无权占有)
1.善意取得人不是善意占有人,而是有权占有人
2.购买遗失物、盗赃物是否为善意占有取决于购买者是否知情
3.遗失物的拾得人不是善意占有人,因为拾得人知道自己无权占有
恶意占有(知道自己无权占有)
二、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返还责任
返还原物与孳息,有必要费用请求权
返还原物与孳息,无必要费用请求权
(拾得遗失物且不据为己有的除外)
损害赔偿
1.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善意的他主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负担
返还三金(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
返还三金,不足补足
总结
1.善意占有人比恶意占有人多一个必要费用请求权,少一个补足责任
2.恶意占有人和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致占有物损坏须承担赔偿责任;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赔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
法条
《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含义
享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向无权占有的现时占有人主张返还
占有被侵占的前占有人向瑕疵占有的现时占有人主张返还
主体
享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由于抵押权人不享有占有占有权能,所以不享有此项权利)
前占有人(即占有被侵占前的占有人)。此条保护的对象是占有的事实状态,无论是合法占有人还是非法占有人(如小偷对盗赃的占有),都受到本条的保护。
法定事由
无权占有(注意:遗失物的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
因侵占而产生的瑕疵占有,这里的瑕疵指的是其占有来自于对他人的侵占。动产主要体现为盗、抢和错拿三种情况,不动产主要体现为非法进入。
注意,不适用本条的情形:
1.取得占有是基于占有人的意思(可基于第34条或合同主张返还)
2.通过欺诈胁迫取得占有(可通过撤销合同要求返还)
3.丢失的东西被捡到(可依据《物权法》第107条请求返还)
时效
1.普通动产和未登记的特殊动产:适用3年诉讼时效
2.不动产以及登记的特殊动产:不适用3年诉讼时效
1年除斥期间,从侵占之日起算



1.必须物仍然存在,否则将构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将转化为损害赔偿(善意自主占有人除外)。
2.凡是返还原物权利之主张(包括34和245条)共同的前提是只能向占有标的物的现时占有人主张(包括实际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如该占有人已经丧失占有,则为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无此两条之适用。
注意
1.当所有权人的占有被侵占时,则有第34条和第245条的竞合。
2.丧失占有的人不承担返还义务,但可能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考情分析】
年度
真题序号
考查内容
2015
3-56
间接占有、无权占有、自主占有、善意占有、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2014
3-9
占有返还请求权
3-58
占有的侵害
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的考查原本较为频繁,但近两年未考,很可能在2018年继续考查。重点掌握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分以及占有返还请求权。
【真题陷阱】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9)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本题答案为D。考生误认为无权占有人张某丧失对小羊的占有后,有权向所有权人王某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易错选B项。
【破题技巧】无权占有也受法律保护。只能向现时占有人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考点26:单方允诺★★
【内容点睛】
一、含义
单方允诺属于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是指以允诺人承担给付义务为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常见的类型主要有悬赏广告、商家设立的幸运抽奖等。
二、特点
1.允诺人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人承诺。
2.单方允诺之债的内容是允诺人为自己设定给付义务,为他人设定权利。
3.一般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4.一般是附条件的,需要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相对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所不问)。
三、单方允诺VS单务合同
单方允诺
单务合同
行为性质
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成立时间
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即成立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四、悬赏广告
1.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2.作为单方允诺,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须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即为条件成就,产生单方允诺之债。悬赏人有义务履行该债务,支付相应报酬。
3.当两个以上的人完成指定行为时:
1)完成时间有先后顺序的,仅最先完成者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的,最先完成者的报酬请求权消灭。
2)同时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由其共同取得报酬,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的,其他完成者支付报酬请求权消灭,最先通知者对其他共同完成者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考情分析】
年度
真题序号
考查内容
2016
3-10
债的发生判断
2014
3-1
债的发生判断
2013
3-13
悬赏广告
“单方允诺”是债法总论部分的基础考点,考查较为频繁但难度不高。重点掌握悬赏广告的内容。
【真题陷阱】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13)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本题答案为D。考生可能会忽略行使留置权须保证留置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要求而误选B项,或忽略方某可构成无因管理而误选C项。
【破题技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考点27:债的保全★★★★★
【内容点睛】
一、债权人代位权
1.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2.行使方式:起诉
原告: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3.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就低不就高)
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二、债权人撤销权
1.成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已经成立。
2)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3)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有损于债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还足以清偿债务则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4)债务关系在先,逃债行为在后。如果债务关系成立在后(如先赠与再负有债务),则债务人没有恶意,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2.三不可
1)身份行为不撤销:如债务人因协商监护、收养子女而导致财产支出增加的。
2)消极行为不撤销:债务人的不作为适用代位权,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如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与)法律不干预。
3)劳务行为不撤销: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行为。
3.行使方式:起诉
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转让人、次债务人。
4.期间
1)除斥期间(主观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2)最长保护期(客观起算):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以1年为准,但是必须在5年之内。
三、总结
代位权
撤销权
如何伤害债权
消极不作为
积极作为
要件
要求两个债权都到期
未到期也可撤销
不区分次债务人的善恶意
1.如为无偿转让,不区分善恶意均可撤销
2.在不合理价格的交易中,须第三人有恶意方能撤销
行使
无除斥期间
1年除斥期间和5年最长期间
以谁为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向谁返还
债权人(就低不就高)
债务人
费用承担
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其他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诉讼费和其他费用都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分担其他费用
【考情分析】
年度
真题序号
考查内容
2017
3-58
债权人撤销权
2016
3-58
债权人撤销权
2013
3-90
债权人代位权
“债的保全”是债法总论非常重要的考点,考查较为频繁。重点掌握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等部分,尤其要注意撤销权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效果等内容。
【真题陷阱】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2016.3.58)
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
B.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
C.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D.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本题答案为ABC。相关法条未对A项作明确规定,考生易漏选。
【破题技巧】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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