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毒的治本工作之策是什么?
我国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禁毒宣传教育。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禁毒是指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或者说,运用行政法令和群众监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注射和代用麻醉剂者戒绝瘾癖,限制和取缔种植、收贮、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和毒具行为的一项社会风俗改造工作。
我国禁毒工作的治本策略是什么?
我国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毒品预防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如下:
1、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2、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3、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4、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5、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6、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7、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8、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9、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扩展资料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历来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和进行毒品管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1990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7年3月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增加的惩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专门章节、1995年1月和2005年8月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的《强制戒毒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埋条例》等,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加强禁毒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毒品问题全球化趋势加剧,我国的禁毒工作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境外毒。品渗透严重,国内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不断增加,因吸毒感染艾滋病病毒及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诱发治安和刑事案件的问题不断发生。进一步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禁毒法律。
在总结多年来禁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这是一部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共7章71条,对禁毒工作的方针体制、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措施、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等作了全面规定。
我国禁毒治本之策是什么?
我国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禁毒宣传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如下: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什么?
1、我国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禁毒宣传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3、第十条,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第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5、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我国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哪几个?
我国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毒品预防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如下:
1、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2、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3、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4、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5、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6、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7、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8、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9、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