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神热点解读 | 强奸罪刑法教义学分析—-以深圳下迷药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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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约会熟人被“下药”
还好有好心店员暗中帮助才逃过一劫
警方以涉嫌强奸罪逮捕涉案男子
争议点:
到底是强奸罪的未遂
还是强奸罪的预备
大家看法不同
且看柏神详解读
关于强奸罪着手问题的教义学分析
————以深圳下迷药案为例
柏浪涛
一、强奸罪的实行行为
根据法条规定,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有两个:一是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强制手段。其他方法包括使妇女昏醉的手段,也即昏醉强奸。强制手段是指侵犯他人意志自由,压制他人反抗的手段。二是实施奸淫行为,也即发生性行为。
?总结: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强制手段(强)+奸淫行为(奸)。强奸罪=强制手段(侵犯妇女的意志自由、压制其反抗)+奸淫行为(侵犯妇女的性权利)。
因此,只要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着手实行,就属于强奸罪的着手实行,而不是等到着手实施奸淫行为时才视为强奸罪的着手。
有时候,强制手段与奸淫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时空间隔。例如,甲男带着奸淫目的,将乙女迷晕或打晕以后,将乙女转移到另一地点后才实施奸淫。此时仍然应当将实施强制手段的着手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
二、昏醉型强制手段的着手
根据主流观点,着手(行为),是指对他人的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就强奸罪的强制手段而言,这里的法益是指妇女的意志自由,而不是妇女的性权利。强制手段是压制妇女反抗,侵犯妇女的意志自由。奸淫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权利。
因此下迷药的行为是否属于着手实行行为,关键是看,下迷药行为对妇女的意志自由是否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状态。
?判断标准:如果妇女准备喝或随时会喝时,便会产生这种紧迫危险状态,此时下迷药的行为便构成强奸罪的强制手段的着手,也即强奸罪的着手。
情形(1),甲男带着强奸意图,在自己家里往饮料杯里下迷药,带出门约会见到妇女,递给妇女。在家里下迷药时,不是着手实行行为。递给妇女时是着手实行行为。
情形(2),甲男与乙女在吃饭,甲男带着强奸意图,趁乙女上厕所,向乙女的饮料杯中下迷药。由于乙女会马上喝到饮料,因此这种下迷药的行为对乙女的意志自由会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因此属于强奸罪的强制手段的着手,也即属于强奸罪的着手。此后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应构成犯罪未遂。
许多同学将强奸罪的着手时间点界定为奸淫行为的着手,这种看法有误。
如果乙女自行喝醉,昏迷在路边,甲男路过,产生强奸意图,由于乙女已经昏迷,因此甲男没有实施强制手段的必要性,此时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只剩下奸淫行为,此时的强奸罪的着手时间点是着手实行奸淫行为。
三、结论
?综上,深圳下迷药案中,如果甲男有强奸意图,趁乙女上厕所时下迷药,那么属于强奸罪的着手,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应当构成犯罪未遂。
思路清晰观点明确
案例辅助理解、总结重点突出
跟着柏神的思路,
再难的案件也变得有条理
元芳,你怎么看?
留言各位刑法热爱汪:
对于这个案件,你心中预判的罪名是什么?你更倾向谁的观点?
或者看了这个案例,你内心的os是什么?世间险恶?如何自处?还是心有余悸,小心行事?
欢迎文末留言小编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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