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队辅导员工作总结_大学新辅导员工作总结

大队辅导员工作总结大队辅导员工作总结

治安大队冬防严打整治百日大会战工作总结

问题补充:治安大队冬防严打整治百日大会战工作总结
●强调安全与管理的重要性。没有范文。以下供参考,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所以应该写好几点: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海南割胶辅导员工作总结文章

问题补充:想看看朋友们对橡胶工作的总结文章!把理论用于实践!把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结合起来!主要是关于管理橡胶的文章,总结!各位网友,帮忙找找!
●我想你可以记录下你每天每周每月的工作内容,先写出来,再改。

求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誓词!急用 大家帮忙写写

问题补充:内容要求:誓言应体现少先队对党、团、队的真挚感情 内容简短最好在以下内容的基础上加点内容!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决心遵照中国共产党的教导,好好学习,好好工作,好好劳动,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出一切力量!
●我们是光荣的少先队员, 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少年; 不曾有过的幸运,从未有过的责任, 我们用每一天的努力,去创造无限美好的新纪元。面对世界,我们要为人类和平进步事业做出贡献; 面对祖国,我们要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承担。 我们以红领巾的名义庄严宣誓: 全面准备 振兴中华 星星火炬 代代相传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出一切力量!

治安大队群教工作总结

问题补充:治安大队群教工作总结
●没有,自己根据实际情况来写吧,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所以应该写好几点: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竞聘演讲稿,请大家给出修改意见!

问题补充:PS:本人是小学教师,学校不大,30多个教职工,现在大队辅导员的位置空缺,学校要公开竞聘,从本校老师中选拔。我的条件,客观来讲,竞聘的成功率是比较高的,并且得到了领导得支持,但还要做个竞聘演讲,由老师们投票,也是其中一项。 查了网上得竞聘演讲,多是一种模式,即:1,本人优势有哪些 2,如果竞聘成功,本人要具体工作有哪些1、2、3、4……逐条列举。 3,…… 我不想和别人的一样,力求新颖。我的优势长处学校的老师也比较熟悉,过多列举,反倒有卖弄之嫌,于是我主要的思路就是想以创新与改革为中心思想,谈谈我的工作思路。希望大家给出中肯的修改意见,本人有追加赠分!!
●尊敬的各领导、各位评委:大家好!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整个社会都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当前小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作为小学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少先队教育,也面临着怎样才能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的问题。八年前,我师范毕业,分配到凤凰山脚下的北外小学,大山的粗犷锻炼了我淳朴的性格,造就了我踏实的工作作风。在领导的关心、同志们的帮助下,我迅速的成长起来!靠着勤奋和努力,1997年,我被评为上质课星级教师,年年被评为优秀大队辅导员,成为学校的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并光荣的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教学外,能多为学校做些工作!记得,我曾在一次演讲上这样说过“人的一生,常常面临无数次选择,不同的选择拥有不同的人生,不同的人生有不同的精彩!”而我既然选择了教师这一个职业,我就愿意去做一个娃娃头,带领我的孩子们,在知识的海洋里去畅游,教育我的孩子们做一个有用的人、一个有着良好情操的人!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就是一个大娃娃头。那么我竞聘这个职位,有什么优势呢?我认为我具有以下几个优势:一、专业知识扎实。众所周知,活动是少先队的生命,而不管召开那类活动,都离不开音、美及文学知识,而我恰好有这方面的专长:我师范时,学的是音乐专业,大专学的是汉文专业,我会弹钢琴、跳舞、编排舞蹈、训练鼓号队、画画等。96年我刚毕业后教的学生,考上了达师校音乐班,我所编排、领跳的舞蹈多次获奖,如:《辣妹子》在通川区获二等奖。二、我有较为丰富的的工作经验。从96年我在北外中心校参工到调到3小为止。一直担任该校的总辅导员、团支部书记,在那5年之中,我学到了很多很多,比如:少先队的基本知识、如何开展少先队工作、怎样组织大型的少先队活动、怎样和少年儿童交朋友等,在那5年之中,我年年都组织了大型的学生、教师文体活动,组织少先队主题观摩中队会,本人也多次参加各类文娱演出、及各种竞赛,并多次获奖,多次被评为区优秀大队辅导员。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注意不断地加强个人修养和业务修养。以"认认真真履行职责,扎扎实实搞好工作"为信条,干一行,爱一行,干好一行,较好的工作工作能力铸就我良好的心理素质,无论我从事何种工作,参加何种活动,我都能做的心中有数,有条不紊。到三小来后,我所带的班级、所带的学科也一直深受家长的好评。四、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我时常不忘学习,随时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工作上也听从组织的安排。五、有较好的年龄优势。我今年28岁,既没有初出茅庐的青涩,又无后顾之忧,身体健康,精力旺盛,敬业精神强,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自己所热爱的工作当中。如果我能走上大队辅导员的岗位,我将充分发挥少先队的组织和教育功能,以成材为目标,以社会为舞台,以活动为载体,不断深化“雏鹰行动”和“手拉手”互助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素质教育为主要任务。全面深入地开展少先队各项活动。充分发挥了少先队组织的育人功能的积极作用,其具体措施如下:一、强化队员思想品德教育,培养良好文明礼仪习惯。1、利用升旗仪式对全校师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每周选择一些紧扣时代主旋律的、有教育意义的事例,通过国旗下的讲话,对队员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培养他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家乡的情感,树立起为建设祖国、建设家乡而奋发成才的远大志向。2、邀请社区派出所的同志对队员作法制教育的专题报告等形式,组织队员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化队员的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观念,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交通安全意识,使队员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3、以文明礼仪教育为切入口,深入开展文明班流动红旗评比活动。结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制订的《文明礼仪常规》,制订出评比实施细则,坚持做到每日一小评,每月一小结,并通过黑板报、广播站等阵地,开辟专栏,组织讨论,教育引导队员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养成良好的文明礼仪行为习惯,做个讲文明、有礼貌、守纪律的好少年。4、加强队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通过专题讲座和出版专栏,结合"学雷锋"活动,"环保日"等开展"红领巾志愿者"和"爱我校园,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提高学生的环保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5、、开展"小慈善家"活动。学校大队部将在队员中开展"小慈善家"活动,号召队员们发扬勤俭节约、奉献爱心,助人为乐的精神,把自己节约的零花钱捐到学校的慈善基金,然后大队部利用慈善基金在一些较为隆重的节日,组织孩子们到特困学生家中进行慰问,通过该项活动,既可培养队员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又能使队员养成关心他人、关心社会的好品质二、加强少先队的组织建设和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少先队的职能作用。1、进一步加强学校少先队组织的建设,把竞争上岗引入大队部的建立中去,组建一个强有力的大队委班子。同时充分发挥大队委员的功能和作用。让他们明确各项任务和职责,协助辅导员做好学校少先队工作,使他们成为学校少先队工作的得力助手2、加强学校少先队的阵地建设。,开通红领巾广播站。开设知识园地、故事天地、音乐欣赏和校园"万花筒"、知心姐姐等栏目,由队员们自己投稿、采编、每周定期播出。广播站可为队员们的创新实践能力创造条件,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同时,知心姐姐栏目的开设,可以帮助解决孩子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之中,生长发育中,遇到的或这或那的困惑,同时,还可以利用“知心姐姐”栏目,在孩子们与教师之间搭建一座桥梁。3、组建鼓号队、规范培训升旗手。三、切准时代的脉搏、结合队员实践,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活动是少先队的生命所在。丰富多采的少先队活动能够活跃少先队员的身心,丰富少先队员的情操,并能使全体队员在耳濡目染中受到良好的教育得到很好的启迪开展各种主题周和主题中队会:例如开展"家访周",即中队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家访两次。"严管周","尊师爱校周"等和根据实际情况各中队召开主题班会,并把检查落到实处,使活动不流于形式,并每月分年纪召开一次主题队会观摩评比活动。开展好各种节日庆祝活动。利用节日契机,如国庆、元旦、建队日、环境日、植树节、儿童节开展各种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庆祝活动。如在"十.一三"建队日前夕,少先队可举行的庆祝活动有:(一)进行队的组织建设。包括(1)召开少先队大队会,表彰去年获市镇各种荣誉的中队和队员,并颁发奖品和奖状。(2)选举产生新一届大队部领导机构,并召开大队委会,明确各人职责,部署本学期大队部工作。(3)辅导员向各中队队员讲述少先队历史。(4)选拔、培训鼓号队队员,加强鼓号队常规管理与训练。(5)整理资料,布置队部室。(二)进行新生的队前教育。辅导员、班主任和高年级友谊班级的中队委利用午练、班会等时间,运用讲解、节目表演等形式,使入队的学生初步了解队名、队礼、队旗、呼号、作风、红领巾等队的基本知识。并让一年级新生参观队部室,为新生入队做好准备。开展读书活动,具体做法是:制订一套完善的图书管理制度,本着"宁可读烂,不可放烂"原则,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同时在全校各个中队中设立"流动图书角"。把读书活动渗透到第二课堂活动中去,并成为第二课堂活动的有效载体。在阅览室一角专门开辟一处科技和美术创作园地,展示学生平时创作的手工作品和美术作品,学生通过边读书边实践,可有效地把学生的读书活动同实践创新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更好的激励他们读书的热情以上是我的一点设想,也是我的愿望,我愿为之努力。支持我的朋友,我绝不会让你们失望,还在考验我的朋友,请相信,我会努力实现你们的愿望,不信任我的朋友,恳请你们给我一次机会。最后,让我用六个字来结束这次竟聘演讲:生命激情奇迹!愿在我们的生命中能永远迸发出一种激情,为三小的未来、为我们的未来创造奇迹!谢谢大家!

为什么县交警大队集中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问题补充:为什么县交警大队集中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二、交通肇事逃逸有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所谓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条件为: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均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论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等犯罪情形时,行为人此前实施的交通肇事行为如果独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四、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则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确实令人费解。   五、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例  案例一:  例:甲(男,某单位汽车司机,32岁)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乙、丙等三人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该货车核准载重8吨,该批货物约重13吨多)。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丁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丁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在被他人送医院的途中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看到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甲对此根本不予理会。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为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 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 (重伤)。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某路口设置路障堵截,示意甲减速停车,甲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虽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但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戊,将其撞出30多米,戊当场死亡。后甲被公安人员抓获。现问:  (1)设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乙却极力让甲赶紧逃离现场,则对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设甲第一次撞人后将丁抱至车中欲送往医院,行驶途中,甲发现从肇事到去医院途中一直没有行人,就将丁拉至一个偏僻地将丁推下,后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1)设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乙却极力让甲赶紧逃离现场,则对乙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乙的行为符合《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此处如何定性涉及的是指使肇事人逃逸的指使者的行为,而不是对交通肇事逃逸者本身行为的定性。指使者的范围包括肇事车辆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以及乘坐肇事车辆的其他人。   ②上述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须有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即在肇事人没有逃逸的想法或者想逃还未逃的情形下,唆使或者劝说肇事人逃逸;  b.指使行为确实引起了肇事人逃逸的结果;  c.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如是肇事人自发逃逸的,或者虽有指使行为但肇事人并未逃逸的,以及肇事人因上述人员指使而逃逸但并未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均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③上述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不能和交通肇事逃逸者本人一样也按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加重处罚。  ④对上述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其实与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有冲突。但为了保证司法的统一,同时也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实践中统一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为宜。  (2)设甲第一次撞人后将丁抱至车中欲送往医院,行驶途中,甲发现从肇事到去医院途中一直没有行人,就将丁拉至一个偏僻地将丁推下,后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则对甲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而不是只定一个交通肇事罪或者只定一个故意杀人罪。原因在于:甲违章超载高速驾驶将丁撞成重伤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甲肇事后,又有积极逃逸的行为,正是因为甲的逃逸并抛弃丁的行为而直接导致丁的死亡,故又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的交通肇事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在法律上没有必然联系,前者属于过失犯罪而后者属于临时起意的故意犯罪,二者应当并罚。  案例二:  王某驾驶栏板大货车拉矿石,约22时15分车行至107国道某一路段,将行人杨某撞倒,王某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行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急救中心赶到事故现场后,被害人两眼瞳孔放大,杨的呼吸已经停止,经过人工抢救无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死亡原因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对这个案例,有两种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交通肇事后,未采取救治措施,而且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杨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规定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第一种意见一致。但在具体情节及适用法律量刑上,其不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杨某在被撞后,一系列情节证明他已无抢救价值,即是直接死亡,与王某的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确定的因果关系。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量刑处罚。   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受害者的受伤程度是不是当场死亡,如果当场撞死,后逃逸,即肇事者明知受害者已死亡,而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则适用“交通肇事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如果没有当场撞死,而肇事者又不积极履行施救的义务即“见欲死而不救”,因而导致受害者不能救活而死亡的事实,应适用“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规定。本案王某肇事后,虽然没有下车查看受害者的伤情,但应估计到后果严重而逃逸,“见欲死而不救”,延误了抢救的时间,应当适用“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szshigu.com/306w.html网友:125.113.147.*  发布于: 2008-12-27 02:37:25  评分:  回复19号晚上我妈被车撞飞好几米,当时车牌就掉了下来,但是当时车主就停下来看了一眼,也就几十秒以后就跑了(肇事车没买过保险,也未年审.)处理民警到现场以后就把我妈送到了医院,当时我妈连我都认不出来,满脸是血,嘴里喊着我的名字,这时处理民警到急救室门口接了一个电话,回来以后说;只是轻伤,不用住院治疗观察了,回家休息吧!不知道他(处理民警)是怎么得出的结论?(我怀疑是肇事方在打招呼)当我们要求住院观察时,民警说了一句好吧~就走了.直到8天以后的今天(处理事故的民警)也没打一个电话问我妈的伤事情况!!!不知道这是为什么???医院方面2天后的拍片CT等的结论是;骨头内脏都没什么大碍,右脚皮肉磋掉一大块深可见骨,头部没有淤血,可能有点脑震荡.不知道这个算什么伤?处理民警说是小伤,不用这么着急,叫我慢慢等.事情已经发生8天了肇事者至今没有找到,昨天晚上我妈在保姆的搀扶下上完厕所突然晕倒.过了一会就出现了呕吐.呼吸急促,挂了一个晚上的氧气,(不知道这样还算不算是轻伤)发生了昨天晚上的事情以后我实在是等不住了,今天下午就去事故中对找处理民警,要求他给我调出肇事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等的详细情况,他帮我查找了一下,说肇事者在郊外某地址有个塑料厂,(当是我没看清楚是哪个地址,有两个地址)随后他带我赶往塑料厂,结果他(处理民警)带我转了圈就回来了,没找到.因为他带我去的地方是肇事者几年前住过的地方,他拉给我看的是几年前肇事者的暂住证的地址,所以根本找不到,我怀疑他只是在做戏给我看.这些都是在经过了今天晚上的事情以后我才猜测的,(我一个派出所的同学帮我调出来肇事者的详细质料.发现他在我们城区就有住所,处理民警竟然都不知道?而且厂也不是办在民警带我去过的那个村子里,而是另一个地址,那个厂也不是几年前办的而是今年的3月才注册的,难道今年办的厂在几年前的暂住证里就会出现?这里面很明显有猫腻.)我是一个刚刚学校毕业走上社会的人,爸爸在我10岁的时候就患病了,妈妈怕找来的后爸对我不好所以12年来一直没找,(我今年22岁)叔叔姑姑因为某些个人原因12年来一直未有来往,现在要我一个刚学校出来的学生处理这些一个大人都无法解决的事情,还要支付我妈每天1000多块的医药费,我感觉压力好大!好无柱!更何况肇事方又有钱又有关系~我真的承受不了这么大的压力~有好几次都想自杀,但是想起我妈为我的付出和牺牲我坚持了下来.但是我真的接下来不知道该怎么做?该找谁?该相信谁?求求你们帮我出出主意,给个意见~~!!!!!本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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