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予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3)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5)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6)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7)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监察建议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监察业务的部门填写,经行政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或监察建议专用章,视具体情况发函或当面送达。
监察建议书下发流程?
对监察建议书的制发程序,各地出台相关规定加以规范。重庆市纪委监委明确,制发监察建议必须要严格审批程序,应由承办部门起草文稿,报协管领导、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印发相关单位,并抄送相关单位主管部门。
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提出监察建议,应当同时抄报派出机关。对指定管辖案件,由承办监察机关起草监察建议,并报请上级监察机关同意后,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出。
监察建议书与纪律检查建议书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发建议书的部门不一样和对象的不同。监察建议书:一般是市县监察局和省监察厅,对一些公权力机关发出的有指导意义的建议书; 纪律检查建议书:是上一级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下级的党组织或者个人发出的,让其在党的纪律上进行检查的文件。
什么是监察意见书?
监察建议书,大都针对日常监督和调查中发现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有偏差、日常管理不严格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
监察建议是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监察建议的相对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察建议书下发的条件?
一般来说,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
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
监督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监督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最大区别是两者的执行力度是不同的。监督建议书指的是监督部门对你当前存在的运行问题。和管理问题提出建议。你可以根据建议书进行改正。当然也可以置若罔闻。他并没有很大效力。但监察建议书就有不同。如果你不实施的话,会对你进行处罚。
监察建议书内容要求?
监察建议运用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对监察建议作出了相关规定,着眼于监察法的贯彻实施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对监察建议的概念、性质、功能以及如何运用等,需要认真研究。
监察建议的概念、主要特点和功能
在对监察建议的概念进行界定时,应重点考量法律规范本身的内容。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处置方式之一。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对监察建议进一步细化,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据此,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在履行监察职能过程中,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纠正措施、完善管理、健全制约和监督权力制度等建议,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推进廉政建设的一种重要方式。
监察建议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本质上是监察职能的体现。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能的重要载体,由此决定了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实现监察职能的一种有效方式。二是范围上具有特定性。监察法对提出监察建议设定了具体情形,监察机关只能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提出监察建议。三是适用上具有依附性。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是个人,单位不是监察对象,也就是监察建议只能依据对个人的监督、调查结果向有关单位提出。四是效果上具有强制性。监察建议是监察法明确规定的,是监察建议权的有效载体,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的约束力。监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因此,作为一项法定的职责,监察建议的行使具有强制性,能够使作用的对象实施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
监察建议具有如下职能。首先具有纠错功能,可以纠正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具有处置功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对监察对象作出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第三,具有治本功能,是实现监察法第六条规定的“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监察工作方针的重要手段。监察机关依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找出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监察建议,促使有关单位增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意识,有效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预防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监察建议与行政监察建议的区别
监察法与行政监察法对于监察建议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差异。一是提出主体不同。行政监察建议只能以行政监察机关的名义提出。行政监察法没有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行政监察机构可以提出。而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二是适用范围不同。行政监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十项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比如,需要给予问责处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都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而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比较窄,可以对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同时,按照有关文件,也可以提出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以及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的监察建议。三是法律效果不同。按照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提出异议。监察法则没有异议权的有关规定。
监察建议的运用
监察法关于监察建议的规定只有两个条文,有关监察建议的内容、提出程序、如何审批签发、跟踪落实等没有规定,而这些问题是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笔者就如何运用监察建议进行探讨。
(一)关于监察建议的内容。提出监察建议应当以监督、调查确定的具体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监察建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被建议单位基本情况,监督、调查所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具体建议,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
(二)关于提出监察建议的程序。提出监察建议应遵循“谁管辖,谁提出”的原则,即监察机关和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向有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于指定管辖的案件,我们认为具体承办的监察机关不能向案发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应该由本来具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派驻监察机构只能对其负责监督的部门提出监察建议。
(三)关于监察建议的审批签发。提出监察建议,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监察建议书,报请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批。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提出监察建议的,监察建议书应当报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审批。
(四)关于监察建议的跟踪落实。接受建议单位应该在监察建议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监察建议落实情况。提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接受建议单位对监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接受建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