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好的赛鸽协会是哪个国家(中国最好的赛鸽协会是哪个)

中国最好的赛鸽协会是哪个?

中国信鸽协会成立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总部目前设于北京。协会下设裁判,竞赛新闻等多个专项委员会,拥有团体会员33个,每个协会选用的代码用数字区分,比如北京01,天津02,河北03等,中国信鸽协会注册会员40多万人,每年足环销售量超过2300万枚。1997年1月,中国信鸽协会正式成为国际鸽联会员单位。其下属鸽会分为火车头信鸽协会,石油信鸽协会,职工信鸽协会。都是作为中国信鸽协会的下属鸽会,受中鸽协管理。

中国信鸽协会是国家全面指导信鸽运动项目的社团组织,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中国信鸽协会承担着组织全国性信鸽竞赛及活动,拟定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全国信鸽运动项目的发展,推动信鸽运动项目普及与提高的任务。

中国信鸽协会是由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信鸽组织和与信鸽活动关联的社会单位自愿组成的,唯一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信鸽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地的信鸽协会因为区域的不同和组织方的经济能力的不同,所以每个地区的优势就有差别,如果说哪一个赛鸽些会更好的话,那么就应该是最为公平公正的赛鸽协会或者俱乐部才是最好的。可以说在国内最顶级的赛事中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协会或者俱乐部当属于北京开创者赛鸽俱乐部,开创者同样归属于中国信鸽协会管理,并且隶属于北京市信鸽协会。开创者是全国乃至于世界上竞争最激烈比赛水平最高的比赛之一,可以说在国内最好的赛鸽协会当属北京开创者。因为它的竞争激烈水平最高,同时也是最公平公正的协会俱乐部。

在中国赛鸽运动被太多的鸽友所认可,每年的会员新增数量庞大,每年的俱乐部公棚的崛起又很多,在赛鸽运动中每个地区的信鸽协会和俱乐部都有自己的发展规划和竟翔机制,可以说每一个区域的特点都不同,如果说具体划分其实真的很难,只要做到了公平公正的比赛都是最好的。协会的好坏其实就是协会作为比赛期间的公平程度作为最好的口碑作为评价的基础。只有口碑好,做到最公平和公正的比赛,那么这样的协会才是最好的协会。

中国信鸽协会账号怎样删除?

可以登陆协会网,选择注销帐号即可

请问查看信鸽的详细信息怎么查,主要查赛程和名次!谢了?

  查信鸽比赛名次方法   

1、上中国信鸽网找天落鸟;   

2、然后输入足环号就可以查到比赛名次;   中国信鸽运动发展迅速,很多信鸽爱好者纷纷加入这项体育赛事中来,中国信鸽协会为规范信鸽竞赛活动,适应信鸽运动不断发展的需要,特根据国际信鸽联盟信鸽竟翔和品评赛规则,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订出中国信鸽协会竞赛规则。

信鸽协会工作职责?

中国信鸽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团体.宗旨:团结全国信鸽爱好者,促进中国信鸽事业发展和繁荣,努力提高信鸽竞翔水平,培育优良信鸽品种,参加国际信鸽活动友好交往,为建设我国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为增进各国信鸽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作出贡献.中国信鸽协会的职责

一、 宣传信鸽办会的意义,报道信息;二、 开展信鸽的训练和竞翔,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三、 组织科学研究交流活动,出版刊物;四、 研究和培养优良品种;

五、 保障会员正当权益;

六、 参加国际有关活动和竞赛.

中国信鸽协会实名怎么解绑?

如果您确定需要取消已经绑定的身份证,请您前往手机设置–账号–账号中心–点击头像–实名制信息管理–清除实名,根据页面提示操作即可。

中国信鸽协会拍卖的鸽子真吗?

中国信鸽协会会把前十名的信鸽拿来拍卖拍卖所得与鸽主共享。一般都是公棚的信鸽。

信鸽协会成员职责?

中国信鸽协会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成立于1984年12月,总部设在北京。协会下设裁判、新闻、器材、科研四个专项委员会,其职责是:组织信鸽爱好者参加各类活动,提高信鸽放飞水平;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促进国际交流;组织全国性竞赛和培训工作;拟定信鸽管理、竞赛制度、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组织信鸽科研和经验交流工作;命名、建立国家级种鸽舍和赛鸽舍等。

信鸽协会很厉害吗?

中国信鸽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体育团体,旨在团结全国信鸽爱好者,促进中国信鸽事业发展和繁荣,努力提高信鸽竟翔水平,培育优良信鸽品种,参加国际信鸽活动友好交往,为建设我国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为增进各国信鸽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作出贡献。

中鸽协竞翔规程及裁判规定?

2015年7月6日,体总网发布了《中国信鸽协会信鸽比赛裁判选派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信鸽比赛裁判选派的基本原则、条件及程序等,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信鸽协会信鸽比赛裁判选派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裁判队伍的建设,严肃赛风赛纪,确保全国各级信鸽比赛裁判选派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保证裁判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中国信鸽协会主办或组织的全国性信鸽比赛。其他信鸽比赛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裁判即仲裁员(包括仲裁主任、委员)、裁判长(包括副裁判长)和裁判员。

  第四条 凡在处罚期间的裁判,均不得选派执裁比赛。

  第二章 裁判选派的基本原则、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裁判选派的基本原则

  (一)因岗配人原则。根据竞赛规则设置岗位,选派具有相应岗位执裁经验的裁判。信鸽比赛设仲裁主任1人、仲裁委员2人、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2人、执行裁判员8-12人。

  (二)择优原则。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在以往比赛中有良好记录的裁判执裁。

  全国锦标赛国家级及以上级别裁判不得少于裁判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他比赛国家级及以上裁判不得少于裁判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回避原则。与参赛人员有关系或直接信鸽参赛的裁判实行回避。

  (四)就近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选派裁判执裁。

  第六条 裁判选派条件

  (一)仲裁员: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精通竞赛规则及裁判通则,并能熟练运用于实践。能正确判断、处理竞赛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仲裁诉求。具备近两年内2次以上担任全国性或国际信鸽比赛仲裁或裁判长的经历。

  (二)裁判长: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较好的组织管理裁判员的能力。其裁判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指导裁判员完成裁判工作。具备近两年内2次以上担任全国性信鸽比赛的裁判长经历,或连续三年担任同一岗位的裁判员,且为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

  (三)裁判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服从管理,公正执裁。具备4次以上担任被选调岗位的执裁经历,或近两年内有过全国性信鸽比赛裁判或实习裁判经历,且为信鸽一级及以上裁判员。

  第七条 选派裁判的程序

  (一)比赛前由中国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根据竞赛需要提出裁判人员名单,报中国信鸽协会。

  (二)名单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后,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三)各参赛单位可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并可对公示的裁判提出回避要求。

  第三章 裁判队伍纪律要求、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八条 选派裁判的纪律要求

  (一)认真学习竞赛规则与竞赛规程,严格遵守裁判守则,遵守竞赛组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各司其职,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报到并参加组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因故不能参与执裁的选调人员须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向中国信鸽协会请假。

  (三)应持裁判员等级证书上岗,比赛结束由裁判长签字确认。无证者不予安排裁判工作。

  (四)公正、准确执裁,不得偏袒。比赛期间禁止参加宴请。

  第九条 裁判队伍监督管理

  (一)合理安排,做好岗前培训。裁判长统筹安排工作方案和裁判分工。赛前由仲裁主任、裁判长组织和实施裁判员的岗前培训。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裁判长在赛前联席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对于裁判工作给予清晰说明,组委会、竞委会和仲裁对裁判工作全面监督。

  (三)仲裁委员会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中国信鸽协会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条 违纪裁判的处罚

  对违纪裁判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当场比赛执裁资格、取消裁判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消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生禁止执裁资格。

  (一)警告:在比赛工作期间,不遵守比赛纪律;经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有明显错判。

  (二)取消当场比赛执裁资格:在比赛执裁期间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在同一比赛执裁过程中受到两次警告;未按规定改正的。

  (三)取消裁判资格1-2年: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错误明显、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错误、重大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五)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经仲裁判委员会认定执裁出现明显错误、有重大失误,造成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终生禁止执裁资格:经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收送钱物、暗箱交易,操控比赛等非法行为的。

中国信鸽协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国信鸽活动的管理,推动信鸽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信鸽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一个行政区域只能申报成立一个信鸽协会(包括省级、市级和区县级),未经体育和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活动社团组织。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关心、支持信鸽活动,为信鸽协会及其会员训养赛鸽和开展各项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章 信鸽竞赛和活动

第七条 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信鸽竞赛活动,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实施。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含台、港、澳地区)信鸽竞赛活动(包括公棚赛),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全国”、“中国”或“国际”冠名举办比赛活动。

第九条 跨省、市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必须向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由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自行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凡举办以收取参赛费形式筹集奖金的信鸽比赛,其奖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收取参赛费总和的30%。

第十二条 举办信鸽展示和拍卖活动,必须经当地信鸽协会同意并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信鸽展示会和拍卖会,必须经所在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特行许可证的拍卖组织进行拍卖。

第十四条 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收入和所得奖金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章 裁判员

第十五条 裁判员必须接受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信鸽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裁判纪律。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和所属信鸽协会的选派,裁判员不得擅自参加信鸽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七条 除中国信鸽协会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比赛之外,举办信鸽竞赛需借调国家级裁判员的,必须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由协会统一选派。

第十八条 负责具体组织竞赛工作的竞赛委员会应当在比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和登记情况,如不符合规定,竞赛委员会应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

第十九条 未经相应一级信鸽协会批准,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工作和参加学习培训、考核的裁判员,撤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第二十条 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赛区裁判长应负责填写裁判员工作手册,内容包括裁判员工作职务和鉴定并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第四章 经营性组织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组织是指以种鸽棚、赛鸽棚、俱乐部、中心、基地及其它名称命名的、以经营为目的的信鸽组织。未经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上述组织不得以“世界、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省(区、市)”等冠名。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鸽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对信鸽公棚(包括中心、基地)和经营性组织进行等级评定,负责对信鸽项目从业人员(包括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具体管理。

第五章 器材和装备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信鸽协会统一订制信鸽足环、足环证、奖状及归巢证,并逐级下发,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信鸽协会负责赛鸽专用计时钟的鉴定、审批和使用,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认可的鸽钟不允许在比赛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空距测量仪器GPS和竞赛应用软件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

第六章 对外交流

第二十八条 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境外的信鸽组织进行联系,组队出访、参加比赛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允许以中国信鸽协会名义对外进行招商和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十条 与境外友好城市开展的双边竞赛及交流活动,必须报所在地区体育和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新闻及广告

第三十一条 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发行信鸽专业期刊杂志。

第三十二条 用于本协会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不得收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

第三十三条 发布和刊登与信鸽相关的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涉及竞赛和赛鸽成绩的广告,必须有县级以上信鸽协会证明、竞翔成绩单、获奖证书等。

第三十四条 刊登下列广告和内容必须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

(一)信鸽展示会、拍卖会的广告;

(二)信鸽竞翔专用计时设备(鸽钟)广告;

(三)公棚赛、俱乐部比赛规程、信息、成绩;

(四)个人简历和专访广告;

(五)港澳台地区信鸽组织、人物介绍及其它新闻报导;

(六)其它应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刊登广告的企业或个人须填写广告登记表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举办信鸽竞赛和其它活动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不得误导、欺骗参赛者和协会会员。

第八章 卫生和检疫

第三十七条 信鸽协会和会员要自觉做好信鸽训养卫生和检疫工作,经常清扫鸽舍、定期作防疫清洗和消毒、定时训放赛鸽、定期接种疫苗。

第三十八条 搭建鸽舍、鸽棚要按照市政规划和信鸽协会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引进和输出信鸽,必须到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信鸽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协会、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信鸽协会报请国家体育总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从事信鸽活动的经营性组织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依法取缔比赛、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信鸽竞赛及活动;

(二)从事与章程载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动;

(三)以举办比赛及活动名义谋取暴利,弄虚作假,损害会员利益;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信鸽活动正常秩序。

第四十二条 裁判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称号并停止终身裁判工作。

(一)未经批准擅自参加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纪律、执法不公、妨碍公正执法;

(三)在比赛执裁中有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对临场裁判员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根据当时情况决定。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四十三条 从事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及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发布和刊登未经批准和无有效证明文件的广告;

(二)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在国外举办的信鸽比赛和活动;

(三)未经批准擅自订制和使用特比环及协会其它用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信鸽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到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信鸽协会补办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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