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公安机关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收集的,以电子数据、纸质资料等形式记载的,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必要、准确、安全的原则收集管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所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在传输、存储、使用、维护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保证信息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准确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发现公民个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删除。更正或者删除不准确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经过审批并留存操作日志。公民个人信息更正或者删除前已经进行数据交换的,更正后应当重新进行数据交换;删除后应当及时向原数据接收单位通报。

公民申请更改个人信息的,收集该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确有错误或者确需更新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记录、资料、物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移交、销毁的及时移交、销毁,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实行分级存储管理,对不同等级的信息建立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对通过视频监控和其他技术监控系统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安全保管单位和存储期限。

第九条通过网吧上网登记、旅店住宿登记等方式向公安信息通信网传输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因侦办案件、行政管理等执法需要,经授权可以对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比对、统计、研判。非因执法需要并经授权,公安机关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权限,确定授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关部门及其民警分类分级授予使用权限。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公民个人信息使用授权。部门职能调整、民警工作岗位变动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使用授权。

延伸阅读

个人信息安全特性?

信息安全的五大特征是:

1、完整性

指信息在传输、交换、存储和处理过程保持非修改、非破坏和非丢失的特性,即保持信息原样性,使信息能正确生成、存储、传输,这是最基本的安全特征。

2、保密性

指信息按给定要求不泄漏给非授权的个人、实体或过程,或提供其利用的特性,即杜绝有用信息泄漏给非授权个人或实体,强调有用信息只被授权对象使用的特征。

3、可用性

指网络信息可被授权实体正确访问,并按要求能正常使用或在非正常情况下能恢复使用的特征,即在系统运行时能正确存取所需信息,当系统遭受攻击或破坏时,能迅速恢复并能投入使用。可用性是衡量网络信息系统面向用户的一种安全性能。

4、不可否认性

指通信双方在信息交互过程中,确信参与者本身,以及参与者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同一性,即所有参与者都不可能否认或抵赖本人的真实身份,以及提供信息的原样性和完成的操作与承诺。

5、可控性

指对流通在网络系统中的信息传播及具体内容能够实现有效控制的特性,即网络系统中的任何信息要在一定传输范围和存放空间内可控。除了采用常规的传播站点和传播内容监控这种形式外,最典型的如密码的托管政策,当加密算法交由第三方管理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可控执行。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一步: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

第二步:链接别乱点

第三步:将手机里面的隐私功能关掉

第四步:下载APP时,应该去官方渠道下载

第五步:对于一些使用大量流量且没有告知的应用程序,应该及时检查或删除

第六步:给自己的电脑和手机安装杀毒软件

第七步:付款时,使用安全的浏览器

第八步:填写收货地址时,别留太详细,及时处理掉快递盒子上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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