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的最新范文
范文一: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范文二: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住河南省泌阳县xxxxxxxxxxxxxxx。
再审申请人x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户籍地xxxxxxxxxxxxxx,现居住地为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河南省泌阳县xxxxxxxxxxxxxxx。
申请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依上述法律规定,因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现申请人将事实理由详述如下,望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申请再审请求:
1、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及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事实经过:2007年10月13日,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兄弟)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了xxx家中共有的1.8亩土地租赁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向xxx支付了每亩5.3万元的租金。xxx向申请人保证了土地产权清晰,因为出路不清、土地权益问题干涉申请使用问题均由其负责。当时签订协议后,交付土地至今给申请人使用了12年之久,一直没有任何争议。如今在xxx过世之后,被申请人及家人却起诉申请人要求返还土地。
一、本案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案由错误,归纳的焦点问题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规定。
1、一、二审均认定双方的纠纷为返还原物纠纷,然而纵观所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拥有该争议土地的所有权。
申请人认为,案件中被申请人争议的土地其来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而来,属于集体用地性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以及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曾提出对庭审中原告提出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但没有被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见,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的纠纷。两者同属物权纠纷,而且往往会产生竞合的情形,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返还原物纠纷的物指的是物质形态的物、特定物,返还应当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占有物返还纠纷所要求返还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某些种类物如货币。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是原来的物的所有权人,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主体是物的合法占有人,比如租赁权人、典权人等。两者都是针对物的请求权,请求方式等相同,但不同在于保护的权利主体不同。
那么,回到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该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所有权应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被申请人仅仅只是因为承包而享有 对土地有权占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而相比所有权来看,还有一项重要的权能处分权,被申请人是不具有的。
既然被申请人对争议土地不具有所有权,那返还原物纠纷案由就是错误的,可偏偏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为返还原物纠纷,就是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不清,从而导致判决偏离司法为民、司法工作的轨道。
2、案件中,一、二审法院认定xxx只有土地0.6亩,而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土地1.2亩地无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书中第4页第2自然段所述:被告xxx当场指出上述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其中租用xxx的1.8亩地与本案原告xxx主张的1.95亩地在同一个位置。因为xxx对出租给二被告的1.8亩土地,仅对其中与父母调换耕种的0.6亩享有承包经营权,对其无权处分的部分,二被告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故二被告侵占原告承包地1.2亩.
纵观全部卷宗,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xxx出租给申请人的土地仅只有0.6亩。从被申请人出具的《泌阳县xxxxxxx证明》只有证明xxx全家(包括被申请人)一共分得承包地是1.95亩,并没有细化xxx多少亩,xxx多少亩……,因此,法院以什么证据予以认定xxx只有0.6亩,而不是1.8亩地呢?如此糊涂判决,何以让申请人信服而终?
二、本案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六项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
申请人占有被申请人承包土地,是基于与xxx(被申请人之兄弟)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并支付了对价,完全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债权有权占有,加之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那么申请人对于土地的占有属于合法有权占有。按理说,有权占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没有返还请求权的,但被申请人以不知情或没有签字来否认所签订的协议为由得到了法院的认可,那么,按照一、二审法院的认定,申请人占有被申请人土地系无权占有,因为只有无权占有才能要求返还请求权。何谓无权占有?就是指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或者说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的占有。
依法院认定事实,被申请人抗辩理由成立,申请人无权占有他承包土地,那么被申请人该请求权也已经消灭了。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本案一、二审判决书中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属于张冠李戴,不能给与申请人充足的说理,完全于申请人利益于不顾,不能彰显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故此,被申请人的诉请于法不通,于理不容,应该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判决不是因为正确而终局,而是因为终局而正确,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未能正确识别本案诉请的法律关系,错误的将本案法律关系定性为返还原物纠纷,结合本案已经查明案件事实及申请人的诉请本案应为占有物返还纠纷,应当按照占有物返还纠纷来确定证明对象,明确证明责任。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案件证明对象、确定双方证明责任的前提下,依法纠正原判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公正,给申请人一个合法、合理的裁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9年8月11日
范文三: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请求:
一、请求贵院撤销(2020)冀0427民初2016号、(2021)冀04民终1344号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被申请人将诉争票据返还给再审申请人,无法返还赔偿相应损失;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 两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忽略了一个关键性的基本事实,即:被申请人取得涉案票据并没有给付对价,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二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享有票据权利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自称取得涉案票据是通过@@@等五名自然人手中依次辗转取得的;被申请人自称是从@手中直接取得的涉案票据,但是既没有证据证明@的员工身份,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向@支付了对价。并且,上述五名自然人均没有贴现资质。
2.被申请人自称@系其单位司机,所以代表被申请人支付了票据对价。被申请人的这一说法,一是没有证据证明@系其单位职工;二是,@个人账户上的流水和再审被申请人单位的账户流水没有关联性,也无法一一匹配。因此,二审法院单纯的以“被申请人自称@系其单位司机,因此,@的行为就是被申请人单位的行为”是缺乏证据证明的主观判断。
-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明显法律存在两处错误:
(一).本案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等人对申请人构成“表见代理”关系,因此认定被申请人善意取得涉案票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并非善意取得涉案票据,@及其妻子@擅自出售涉案票据对再审申请人根本不构成表见代理。理由有二:一是,涉案票据为纸质票据,票据上面被申请人的直接前手为运输公司,而@和其妻@以及@@等人与运输公司即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互不认识,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上述买卖票据的自然人对运输公司不构成“表见代理”。
2.申请人在票据上根本没有签章,没有做出“背书转让”的意思表示,@虽然是申请人上级单位的职工,但是对申请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更何况,本案涉案票据的参与者之一是李@妻子丁@,丁@与申请人及申请人上级单位既没有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也不成立“表见代理”;
3.特别强调一点:本案涉案票据,被申请人是从@手中取得的,@既不是票据上运输公司的职工,也不是申请人的职工,更没有任何授权,被申请人取得犯罪分子侵占之后出售的来源不明的票据不具有善意。
(二)、本案一、二审法院在《九民纪要》发布之后,依然认定没有贴现资质的自然人倒卖票据的行为合法是错误的。
《九民纪要》已经统一了裁判标准,不具备贴现资质的主体买卖票据的行为无效。被申请人虽然不是直接从申请人上级单位员工@手中直接购买的票据,而是直接从@手中购买(没有向崔支付对价),@也不具备贴现资质。何况崔@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被申请人从崔@手中购买涉案票据,法院再怎么想方设法的进行牵强联系,崔@的身份对申请人也不会构成“表见代理”。
三、最后,申请人试问法院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本案涉案票据属于法院会计及法院会计的配偶,在没有法院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出售票据,取得票款后携款潜逃,法院是否也会认定本案被申请人从与法院毫不相干的主体手中取得票据,这些与法院毫不相干的主体对法院构成“表见代理”呢?!
综上,二审法院单纯的以被申请人自称@系其单位司机,@的账户流水即为被申请人的账户流水,并且账户流水也无法一一匹配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行为就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同时,一审、二审法院在《九民纪要》颁布之后,在已经统一了裁判标准的情况下,却依然无视上述指导性文件,依然认定自然人之间买卖票据的行为合法有效,属于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故此,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日
附件:
1. 再审申请人主体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