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烟花爆竹2022最新规定?
、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九)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市民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延伸阅读
2023上海允许放烟花爆竹吗?
上海2023年外环线以内不允许放烟花爆竹,外环线以外居民小区内也不允许放烟花爆竹,居民小区外按指定的地方可去放烟花爆竹。
上海能放烟花爆竹吗?
分区域,市区内不能放烟花爆竹,也就是外环线为分界线,外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外环线以外是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
上海烟花爆竹各区供应地?
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烽衍日用品经营部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沪杭公路1869-5号
浦东新区
上海乐农超市有限公司
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大川公路/西乐路500弄8号
宝山区
上海北翼(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宝山区宝安公路211号
闵行区
上海闵行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闵行区光华路728号
嘉定区
上海嘉定惠民超市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嘉定区嘉唐公路596号
金山区
上海市金山区馨闽贸易商行
地址:金山区亭林镇亭卫公路9299弄103号
松江区
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玮堰日用百货店
地址:松江区岳阳街道西林南路99弄1号
青浦区
上海金麒麟鞭炮烟花有限公司
地址:青浦区盈清路13号
崇明区
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西门店
地址:崇明区城桥镇北门路288号14幢
上海哪一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上海禁止燃放烟花炮竹大致是分两步走的。
从1995年1月1日施行《上海市烟花炮竹安全管理条例》起,上海市内部分区域禁止燃放。从2016年起,禁放范围扩大到外环线以内。
禁放的主要原因是
1、空气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如果大量有害气体一时无法飘散,就会强烈刺激人的呼吸道,使人咳嗽,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2、噪音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巨大噪音,影响孩子及老人的睡眠,病人胆战心惊,学生无法静心学习。突然的巨响也容易让人受惊,对患有心脏病的人来说,后果可能会更严重。
3、火灾隐患
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报道不在少数。尤其是城区,建筑密集,居民众多,高空烟花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人力负担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垃圾,给环卫工人带来了严重的清理负担。
上海何时开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6年上海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域扩大到全上海市区,2016年前外环以内禁止燃放区。20161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爆竹燃放。
上海烟花爆竹2023最新规定?
2023年,上海烟花继续按照原来制定的规则来放,也就是外环之内的地区是禁止燃放的,其他郊区的地方是可以燃放的,但是随着最新的政策调控出来,我们也要看一下通知才行。
上海春节鞭炮最新规定?
一、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驻地;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5、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7、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8、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9、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发布。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活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烟花爆竹进货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监督与控制。
第十条 单位需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货,并应当在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由专人销售。禁止擅自采购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将销售许可证悬挂在明显的地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未经准许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擅自采购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其非法财物,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经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条 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依据本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非法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处理。罚没的其他财物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纪律,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枉法裁决。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