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 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来源:中国政

延伸阅读

《四川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要规范学前教育和收费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二、各地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

  四、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各地核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要充分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

  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五、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各地应对幼儿园现有各项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进行规范合并,全省服务性项目统一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帐目,不得赢利。

  2、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按市州政府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六、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减免保教费标准和规定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文

  八、各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对现行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需要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应进行成本监审,按规定程序执行;民办幼儿园按规定重新备案。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发改、教育、财政、监察(纠风)、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各幼儿园应根据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幼儿园保教费包括什么,幼儿园保教费是什么?

保教费是保育和教学费用的统称。是幼儿园主要收费。

保缴费就相当于幼儿园的学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中“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 由于各地说法不同,可以理解为:托儿费、幼儿园园费、管理费等等。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可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向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其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 除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收费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4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举办的或使用国有资产的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财政拨款应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和固定资产的投入,不得减少对幼儿园的投入。在保证政府投入一定经费的同时,幼儿园可以向在园内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做为幼儿园经费的补充,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地可以在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上下20%的浮动,经济欠发达地区下浮幅度不限。寄宿制幼儿园在同类指导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50%。托幼一体的幼儿园,收3岁以下幼儿,每降低一个年龄段加收30%费用。此收费含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一种幼儿园图书费用,各园不得另收取。具体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按质划类、按类收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幼儿园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办园条件、办园主体的经费投入等情况,在省制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幼儿园分类别收费标准,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在测算幼儿园培养成本时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幼儿园以及国家政策性投资建设的幼儿园,其基建费用不计入培养成本。

第七条 幼儿园的伙食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有关费用。

第九条 幼儿园收费按年度计费,按月收取。

第十条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第十一条 幼儿园收费必须实行公示制度,要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幼儿园在收费前要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幼儿园收取的费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第十三条 幼儿园代收的伙食等费用,应单独核算,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幼儿园要定期向家长公布帐目,增加透明度,接受家长的监督。其他代收性服务费用,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公示的原则按实际发生收费,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幼儿园在正常工作作息时间之外开展的向家长和幼儿延伸服务等项目,必须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坚持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属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的煤、煤气、水、电、供热、房租等公用事业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相关费用。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办园水平、类别和培养成本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备案并公示。

第十七条 公办幼儿园在退园时可以退费,退费以月为准,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收费,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第十八条 各地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新标准执行起幼儿园班额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超出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予以降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幼儿园收费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的非园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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