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伦伯格是干嘛的?
谢伦伯格是加拿大籍人,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而在中国受到依法审理。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甲基苯丙胺222.035千克其行为己构或走私毒品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礼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谢伦伯格完整的名字是?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加拿大籍人,男士,罪名走私毒品罪。
延伸阅读
中国是世界第一禁毒大国吗?
是
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把毒品称为“毒”的国家,是世界第一禁毒强国,对贩毒和吸毒打击力度最大的国家,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但我们仍然无法挽救那些已经沾染过毒品的人。一旦对毒品上瘾,人类大脑中控制快乐的神经就被摧毁了,以后吃美食、玩游戏、看电影、滚床单等等都会索然无味。而对于吸毒者来说生理脱毒只是戒毒最容易的一个阶段,心理上的毒瘾却很难戒除。
大众的思维中,戒毒成功是不在吸食,接触毒品。而出戒毒所三年内都不吸毒的人缉毒警称之为成功戒断人员。实际上,戒断毒品的比率不超过百分之一。
拥有30余年禁毒经验的云南禁毒局长陈新明曾对记者说:一般人只要沾上(毒品)基本就废了。也有无数不信邪的人想挑战毒品,全都被毁了一生。
那些成功戒断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回到了一个没有毒品的环境中。
长期接触不到毒品,想吸都没得吸,这样才能真正的戒毒。
因此,想挽救那些吸毒者也很简单,消灭全中国所有的毒品,创造一个真正的无毒社会,那些从戒毒所出来的人自然就真正戒毒了。
从百年前鸦片战争开始,打击毒品犯罪就印到了我们的骨子里。在2020年我国禁毒工作更是取得了“三升三降”的好成绩。但是缉毒仍然是个难题,因为查毒品太难了,这东西极其隐蔽。
仅仅依靠线报,你是能抓到不少吸毒者,你也可以将毒品的规模始终压制在极少量的地步,但这种规模足够很多戒毒者复吸了。我国则希望把一个城市的毒品含量降到几乎为零的地步,单靠缉毒警察的挨个排查,明显是做不到的。
因此,我国发明了很多禁毒黑科技,给我国缉毒禁毒工作带来了许多便捷。
毛发验毒和污水验毒,两项黑科技让我国禁毒工作遥遥领先于世界。全国推广后更是给吸毒人员,制毒贩毒人员造成了沉重的打击。那么这两项黑科技究竟有多厉害?
毛发验毒大大的强化了对吸毒者的筛查力度,周立波事件就可以看出毛发验毒的厉害之处,周立波也成为了全球首例自杀式验毒。通过毛发便可以检测出半年内的吸毒情况,如果是长发,则检测时间更久,最多可检测出两年内的吸毒情况。而周立波咨询美国律师得知美国只能检测90天内的吸毒情况便开始了自杀式验毒。
污水验毒更为夸张,属于痕量纳克级检测。也就是说在1升的污水中,只需要含有0.000000001克,也就是1纳克的毒品代谢物,污水样品就会出现阳性反应。
依靠污水验毒就可以检测出毒品代谢物来源小区,甚至是那栋居民楼。锁定居民楼之后就更加简单,摸底排查外加毛发验毒的手段抓住吸毒者则轻轻松松。再顺藤摸瓜,进一步排查。
清酒红人面,财帛动人心。吸毒者络绎不绝,贩毒网就无法彻底摧毁。当吸毒者被抓获时,就摧毁了整个贩毒网络生态,增加了贩毒网络重建的难度。
2018年《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正式印发,2019年污水验毒开始全国推广
通过污水验毒,智慧云平台,毛发验毒,社区管控。我国禁毒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无形无色
发回重审新的犯罪事实可以加重处罚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是,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不受该规定的限制:
第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刑罚。
第二,第二审人民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刑罚。
本案中,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检察人员提出”原审判决认定
谢伦伯格
是从犯,并是犯罪未遂,从而从轻处罚不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期间,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了新的犯罪事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新、旧事实,判处了谢伦伯格死刑。
由此可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故判处谢伦伯格死刑。
那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呢?
个人觉得,此举是否正确,关键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的行为是变更起诉,还是补充起诉。如果是变更起诉,则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是补充起诉,则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那么,变更起诉与补充起诉有什么不同,应该如何区分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通过对比可知:
变更起诉是
事实或证据发生了变化,从而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
,或者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
补充起诉是
发现遗漏的罪行,或者说是发现新的犯罪事实。
本案中,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把”从犯变为主犯”、”未遂变为既遂”,是属于”事实或证据发生了变化”,还是属于”发现遗漏的罪行”,应该分类讨论:
第一种情况:第一审时,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的事实为:A+B+C,认定为”从犯”、”未遂”;发回重审时认定的事实为:A+B+C+D+E,从而改为”主犯”、”既遂”的,应该是补充起诉。
第二种情况:第一审时,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的事实为:A+B+C,认定为”从犯”、”未遂”;发回重审时认为基于”A+B+C”这个事实,应为”主犯”、”既遂”的,应该是变更起诉。
这究竟是补充起诉还是变更起诉,由于没有看到裁判文书,真的不好评价。
在司法实务中,发回重审后,如果人民检察院修改了起诉书的,通常是变更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是修改起诉书,而是在原来的起诉书基础上,追加了一份起诉书的,通常是补充起诉。换一句话,只有一份起诉书的,通常是变更起诉;两份以上的,通常是补充起诉。
本案中,上诉的时候,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明确表示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从轻判决错误,应认定为”主犯及既遂”,这就是要把谢伦伯格送上断头台的信号,这时候,谢伦伯格及其律师应该考虑撤回起诉,让第一审判决生效,而不是死撑到底。
司法实务中,提出撒诉申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绝大多数都是同意的;这时候,人民检察院又过了抗诉期限,谢伦伯格保命的机会还是很大的。
只可惜了,曾经有一个”十五年”放在谢伦伯格面前,谢伦伯格没有好好珍惜,换来了一个死刑。
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是多么重要,因为谢伦伯格可以不了解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公诉意见的意义,但是辩护律师应该知道啊,如果律师不知道,要么是专业水平有问题,要么是职业道德有问题,要么是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都有问题。
谢伦伯格国籍?
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英文名: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加拿大人,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而在中国受到依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