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内容
1、修旧如旧的原则。修旧如旧包含四层含义,其一、尽可能利用原物,最大限度保存文物建筑员村部分,尽量避免添加和拆除,现代古建筑保护修复原则更加强调保存文物建筑原材料、原构建的重要意义。其二,在古建筑中残存的构建能修补用的都要加以修补再利用。目前国内的修补工程这一点都较为注意了。其三,必须替换部分采用同时代其他建筑上拆除下来的旧料,以保持品格和个性。其四,仔细研究维修方案,从设计的角度使维修面尽可能控制在建筑内部,如结构加固,避免对建筑外貌做大的改变,这样的好处在于既加固了古建筑又避免了外部形象的损坏。
2、保证文物本体的原来形制和结构不变。这是一条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具体的说就是要保持文物或文物族群的平面布局不变,坚持各个单体文物的内外形制和结构不变。这些历史遗留下来的文物本体的形制和结构“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弥足珍贵。保护修复的过程中必须小心地、尽可能多的原汁原味的保存它。任何改变或新添加的部分,都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文物本体,都不含那些历史信息,因此也就没有相应的那些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对文物本体的损害,对于后来的历代修缮则应具体对待。
3、文物本体原料不变。这个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尽量少更换原来构件的材料,即维持原来构件的质地、成分、颜色不变;二是在非更换不可得情况下,应采取挖补、榫接、填充和化学加固手段尽可能多的保存原构件,更新新件的材料、质地乃至形式、色调都应与原来相同。
4、不得不使用现代材料是,应该尽量做到隐而不露和尽量烧损及元结构的材料,特别是表面纹饰。对于使用现代建筑材料如水泥等,要注意三点:一是尽量不用或少用;二是迫不得已使用时,要尽量隐而不露;三是实施操作时尽量避免损伤原构件有纹饰的部分。
5、坚持运用原来的传统工艺。文物的原构件能够反映原来制作时的工艺技法,应该仔细的加以分辨。竹、木、牙、角、玉、石、陶、泥等不同质地的起舞加工方式个有不同。如陶泥类要弄清是受捏还是轮制、模制以及施工程序,石木瓦匠活分为官式做法与地方做法的不同、南北地方的不同、师承不同。因此,进行保护和维修时,尽量在操作程序和施工工艺上玉原来的工艺风格流派相一致。
6、有根据复原的原则。修复过程是个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应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对尚存的文物本体出现的破损残缺部分的修复,要掌握有根据复原的原则。当不复原即影响文物的稳定和安全、或严重有碍观瞻、或因构建缺损造成险情时,即应对缺失部分,根据现存构件的形制或同时代、同类型的相同构件加以复原,如建筑物的柱梁他、枋、额、斗拱部分等,这样更能体现文物古迹的原貌和历史沧桑感。对于已经损坏的纪念性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异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该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
7、严禁“做旧”。喜新厌旧和追求圆满结局的传统观念在文物古迹维修方面的表现就是修补齐全和粉饰一新。文物价值在于原构原状,包括其表面的色彩和装饰图案纹样。文物没经过一次维修都会迫不得已地、或多或少的更换修补个别构建而造成局部的损失,对其表面图案纹样重描或覆盖同样是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古建筑文物维修时最好不要做旧,尤其在表面上的纹饰图案很有保存研究或艺术欣赏价值的情况下。对建筑的修复,罗哲文先生认为我们不必学习西方对文物原构和修复部分新旧分明、强烈对比的做法,可以按照东方文化的创痛做法,对文物建筑修复时“随色做旧”,但又要略有区别,使“乍看起来不刺眼,仔细一看有区别”。
8、保持与文物本体相协调的环境风貌。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文物本体周围保留部分原来的环境风貌,哪怕是小部分也是弥足珍贵的,应该原汁原味的保留,切不可因修整而失真。如古城传统的轮廓线和原有的棋盘式道路网路格局、古街道对景、古塔等古建筑设计的实现走廊、文物古迹周围的河湖水面和道路等。二是若文物本体周围的环境风貌已经无存,不协调的建筑充斥其间,对此应分期逐步恢复与之协调的环境风貌。
延伸阅读
为什么要保护历史古迹如何保护
一方面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国家,它的历史都是不可以从来的,因为历史具有不可逆性、独创性。另一方面,历史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她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历史的真实性。所以保护历史古迹,实质上是在保护我们人类的精神家园。说起保护。首先应该做到的是提高我们的认知。当我们对历史古迹有了一个明确的了解。我们才会认识到它的重要性。比如我国的长城。如果你仅仅把它看作古时候的一个建筑,那么你就低估了它的价值。长城不仅是作为古建筑的一个杰出代表,它实质上从侧面反映了那个时期政治、经济,以及军事的现实状况。在保护历史古迹的过程中,国家和各个保护机构,应当大力发展历史古迹的宣传和和推介,提高国民对历史古迹的认知和关注度。不断挖掘古迹的历史价值。借助网络等新媒体手段,不断开展历史古迹科普知识,让人们发现历史之美、感受历史辉煌,形成潜移默化的保护历史古迹的习惯。
历史建筑物的保护内容有哪些
应予保护的历史建筑 除了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城市规划和城市改建中一般应考虑保护的历史建筑为:
①在城市发展史、建筑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历史建筑,即代表某一历史时期建筑技术或艺术的最高成就,或是某种建筑艺术风格的代表作品。
②具有较强个性特点的历史建筑,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城市的标志性建筑(或建筑群)。
③著名建筑师设计的、在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的优秀建筑。
④艺术价值较高、造型优美、对丰富城市建筑面貌有积极意义的某些外来艺术形式的建筑。
⑤代表城市发展某一历史时期传统的民居建筑,通常保留较完整的典型街区。
⑥城市历史上同某一重大事件或某种社会现象有关的纪念性建筑,如唐山市在新建市区内保留的1976年大地震中损坏的建筑残迹,上海蕃瓜弄新建住宅区保留的1949年以前贫民窟中的窝棚建筑──“滚地龙”等。
⑦一些同城市文化传统有关的街区也是重点保护对象,如北京的琉璃厂文化街和大栅栏商业街等。某些造型别致、地方色彩浓厚的街区也可列为保护对象,如江南地区的临水民居,四川民居,山西晋中、晋南民居等。 保护的原则和方法 ①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根据《文物保护法》按原状保存,不能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维修和保养要体现“整旧如旧”的原则。使用上一般可作为博物馆、保管所或参观场所。 ②对于已经损坏,而在历史上有重大价值的建筑物,应在有科学依据和充分的历史文献考证的条件下进行修复。修复方式分为局部修复和全部修复两种。 ③在原址对保存古建筑十分不利或国家重点工程必须占用古建筑原址时,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搬迁,移地复原。如山西永济县永乐宫位于三门峡水库的淹没区内,于1959年移至山西芮城县新址复原。 ④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这个地带通常应根据文物历史价值、艺术特点和原始设计意图划定。一般划出一到三级环境控制区。是否允许在这个地带内进行修建,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报请规划部门批准。一切建设活动不能破坏文物的环境风貌。 ⑤列入保护范围的典型历史街区,应尽量选在同重要的古建筑和纪念性建筑毗连的地方,以保护整片文物环境。 ⑥全面保护的古城要按历史文化价值划定若干区段,采取不同的保护方针。例如,划定能够体现城市某个历史时期生活方式和建筑特征的建筑群和街区,保留其外表面貌,内部允许改造;划定明确反映城市新旧建筑文化融合的区段,以表现新旧建筑文化的交替;划定同古城风貌不协调的地区或允许更新改造的区段,确定对该区的改建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