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禁止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国家关于禁止放烟花爆竹的通知文件

国家关于禁止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2.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3.第31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延伸阅读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

北京市人大新修订的这项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规,删除了“禁止”字样,规定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地区,春节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天的七时至二十三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2014年5月,北京就法规的修改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市民意见,人大和政府部门还通过座谈会、发放问卷、专项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民意。8月14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特别召开立法听证会,16名市民代表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市人大的官员说,大多数市民赞成政府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同时,有条件放宽燃放限制。

修订后的法规注意到了“解禁”后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和环保隐患,并规定,燃放者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幼儿园、敬老院、山林等敏感地区被划为禁放区。

此外,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也受到了限定,并强调对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制度。

在春节等重要节庆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驱邪祈福,是中国悠久的民间传统。据民间传说,放鞭炮发出的“劈啪”声能吓走名叫“年”的怪兽,使人们安度除夕。

上世纪80年代末,全国各大城市因燃放烟花爆竹而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事件逐年上升,民众要求政府采取措施禁放烟花爆竹。

1988年,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加强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燃放安全。此后,全国共有282个城市制定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的法规。1993年,北京市开始正式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解读: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力。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解读: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力。故在污染天气发生时,违反地方政府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违反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解读: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及限放禁放时间、烟花爆竹种类的权力】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在禁放区、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关于禁止放爆竹的国家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等等。

禁燃烟花爆竹法律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禁放限放规定?

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2、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3、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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