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一、学以提能,学以致用。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锤炼“向书本学、向同事学、向实践学”的意识和能力,在工作中不断反思和总结,学在深处、谋在新处、干在实处。
二、苦练内功,提高本领。明确短板、明晰目标,敢于直面问题,创新思路举措,改进工作方法。勇于攻坚克难,不断提升办文办事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执行落实能力。
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注重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多听师生意见,提升服务效能。
四、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把“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同岗替代制”落到实处,不推诿,不扯皮,敢担当,能干事、想干事,干成事。
五、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有敬畏心、责任感,做到心里有底、心中有数,知道自己干什么、怎么干,关键时候站出来,紧要关头顶上去。
六、甘于吃苦、乐于奉献。立足岗位、部门和机关工作,不怕多做事、不怕做小事,把简单的事情做到精致、把重复的事情做到极致,从工作中找到成就感和自豪感。
七、举止文明,服务热情。着装得体、仪表自然,说话得体、举止大方,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待师生精神饱满、主动热情,有礼有节、不卑不亢。
八、围绕中心,团结协作。心系全局、躬身入局,少想私利、多想事业,俯下身子、干出样子。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九、干干净净,清清爽爽。坚守高尚道德品质,时时、事事、处处严守规矩。不搞特殊、不越红线。清白做人、认真做事,淡泊名利、以德修身,简单生活、快乐工作。
十、心系建大,情系师生。既做学校发展的践行者和参与者,又做师生利益的守护者和捍卫者,时时、处处为学校着想,为师生着想,在优质、高效的服务中实现个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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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是?
公务员基本行为准则是:忠于祖国、忠于人民、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一)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二)国家公务员的职责是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代表国家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依法执行公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公务员基本规范标准如下: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有坚定的信念和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热爱祖国,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热爱人民,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呼声,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反对特权思想和官僚主义。
(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
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和执行法律、政令的自觉性,严守纪律、严守机密;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忠实履行职责,讲求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和贻误工作。
(四)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树立全局观念,识大体,顾大局,确保政令畅通,不得各行其是;团结协作,敢于负责,不推诿和扯皮。
(五)清正廉洁,艰苦朴素。
主持正义,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亲属;严禁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六)忠诚老实,实事求是。
光明磊落,言行一致,敢讲真话;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注重实效,反对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
(七)刻苦学习,精通业务。
加强自身素质修养,不断学习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本职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努力掌握现代办公技术,精通本职业务,提高服务本领。
(八)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正确对待成绩和荣誉,不骄傲自满,随时纠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在执行公务或工作期间,仪表端庄,衣着整洁,言谈举止礼貌、热情、大方、提倡讲普通话。
公职人员履职行为规范?
政治行为规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认真履行公务员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忠于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政府,维护政府尊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领导,执行政令。
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敬业爱岗,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和科学求实的工作精神。工作中勇于创新,敢担风险、敢负责任。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体谅、互相谦让、互相监督、团结共事、宽厚容人。
语言、仪表举止行为规范:坚持文明办公、语言内容健康、诚实、可信,举止表情要端庄稳重。在公务交往中严格遵守道德文明要求,不讲粗话、不使用污秽语言;态度不卑不亢;仪容举止合乎公务性质、工作需要和个性特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纪律。
业务行为规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严格守法,秉公执法。钻研业务,熟悉本职业务工作。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
公职人员接待群众行为规范?
其一,接待地点。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均应设置专用的来访接待室。一般而言,来访专用的接待室应干净整洁,保持肃静,并且易于保密。除此之外,还应交通便利,易于寻找。为此可在附近悬挂指示牌,并在其门上悬挂醒目标志。
其二,接待人员。接待来访者的工作人员,大体上可分作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两类。前者是指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后者则指非信访部门的其他公务员。不论是专业人员还是非专业人员,在来访者的眼中都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代表。因此,在接待来访者时,均应以礼待人,平易近人,热情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对来访者不理不睬,怠慢轻视,推诿训斥,或者讥刺挖苦。
其三,接待程序。正式接待来访者时,有必要遵守必要的接待程序,以示接待的正规化和对对方的尊重。来访者抵达时,应起身相迎,握手问候,并为其让座,对对方以尊称相称。当来访者反映问题时,应认真倾听,作好笔录。必要时可请对方签名或进行核对,但不可诱导对方。对对方提出的要求,不宜急于表态,而应遵守规定。当对方告辞时,应起身相送,并主动道别,切不可逐客。倘若必要,应主动与来访者保持联系。
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其一切权力都来自国民的授予,其一切收入都来自国民的供给。公职为信托的职位,意味着有责任承诺其一切公务行为从公共利益出发行事。因此,公职人员的最高忠诚应当是对通过政府的民主体制所体现的本国公共利益的忠诚。
第三条
公职人员应保证根据法律或行政政策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做到秉公办事。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应努力保证由其所负责的公共资源得到最切实有效的管理。
第四条
公职人员应全心全意、公正而无私地履行其职责,尤其是在处理与公众的关系方面。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威信。
第五条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谋取利益。公职人员不得进行与其公务、职能和职责或履行这些职责不相符合的任何交易、取得任何职位或职能或在其中拥有任何经济、商业或其他类似的利益。
第六条
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视本人职务的要求,公布可能会构成利益冲突的业务、商业和经济利益或为经济盈利而从事的活动,在可能产生或已觉察到公职人员的职责与个人利益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应遵守为减少或消除这类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措施。
第七条 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取得的或由于其公职而得到的公款、公共财产、服务或信息来从事与其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公职人员应遵守法律或行政政策所制定的措施,以免卸职后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先的公职。
第九条
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公布或披露个人财产信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赡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信息。
第十条 公职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行使职责、履行职务或作出判断的礼品或其他馈赠。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对于拥有的带有机密性质的资料应保守机密,但因国家立法,履行职责或司法需要而严格规定不予保密者除外。这些限制也应适用于已卸职的公职人员。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公务范围之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不在任何方面影响到公众对其公正履行职能和职责的信任。
第二章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第十三条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职务收入的支付和分配。
第十四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级别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水平应当完全等同;公职人员的奖金视其工作业绩和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
第十五条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内一切公职人员的执行相同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的平均职务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期非公职人员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工作的重要、难易程度决定。
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级差以及各级别的工资数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的奖金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条 各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的按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认为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出辞职,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退出岗位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同类人员完全同一,年度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正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
第二十八条
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各级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三十条 应当申报财产类型: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一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十二条 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基准日为上年度最后一日。
第三十三条
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包括享受同等级别待遇)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三十四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十条准则?
遵守政治纪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道听途说,不以讹传讹,不发表不正当言论。
遵守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参与黄赌毒。
严肃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中午不准喝酒,文明上网,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遵守会议纪律,会前关闭手机,不交头接耳,不随意走动,不中途退场。
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四零承诺服务,文明用语规范,不以权谋私,不与民争利。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在公共场所抽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严格执行垃圾分类投放。
举止文明礼貌,谦虚待人,办公场所禁止大声喧哗、言语粗俗,禁止闲聊。
工作时间作装整洁得体,不穿短裤、拖鞋等过于裸露的服饰,要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
历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维护粮食安全。
提倡自愿义工,助人为乐,关注贫困群体,参加公益活动,投身文明创建,树立良好形象。
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政治行为规范。公务员在政治思想和言行方面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于政府,执行政令,维护政府权威;
2、廉政行为规范。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勤于政事,依法行政,做受人民爱戴的和具有高风亮节的人民公仆;
3、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忠于职守,一心为公,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关心群众,平等待人;
4、婚姻家庭行为规范。正确认识和处理家庭婚姻关系,做到平等互爱、尊老爱幼,妥善处理家务与政务的关系;
5、公关行为规范。语言准确、文雅简明,讲究语言艺术。在公务活动中做到仪表端庄、举止稳重。
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全文?
第二条
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其一切权力都来自国民的授予,其一切收入都来自国民的供给。公职为信托的职位,意味着有责任承诺其一切公务行为从公共利益出发行事。因此,公职人员的最高忠诚应当是对通过政府的民主体制所体现的本国公共利益的忠诚。
第三条
公职人员应保证根据法律或行政政策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做到秉公办事。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应努力保证由其所负责的公共资源得到最切实有效的管理。
第四条
公职人员应全心全意、公正而无私地履行其职责,尤其是在处理与公众的关系方面。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威信。
公务员行为准则是什么?
公务员行为准则是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国家公务员的职责是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代表国家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依法执行公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规范标准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有坚定的信念和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热爱祖国,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热爱人民,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呼声,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反对特权思想和官僚主义。
(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和执行法律、政令的自觉性,严守纪律、严守机密;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忠实履行职责,讲求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和贻误工作。
(四)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树立全局观念,识大体,顾大局,确保政令畅通,不得各行其是;团结协作,敢于负责,不推诿和扯皮。
(五)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主持正义,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亲属;严禁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六)忠诚老实,实事求是。光明磊落,言行一致,敢讲真话;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注重实效,反对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
(七)刻苦学习,精通业务。加强自身素质修养,不断学习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本职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努力掌握现代办公技术,精通本职业务,提高服务本领。
(八)谦虚谨慎,文明礼貌。正确对待成绩和荣誉,不骄傲自满,随时纠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在执行公务或工作期间,仪表端庄,衣着整洁,言谈举止礼貌、热情、大方、提倡讲普通话。
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组织实施,并纳入各部门的目标管理。
(二)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国家公务员执行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列入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作为确定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
(三)各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国家公务员应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四)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章,对模范执行职业道德规范的国家公务员应予以表彰;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国家公务员,情节轻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并违反纪律规定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哪些?
公务员行为规范是国家公务员在从事国家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国家为公务员规定的活动原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言行标准和行政纪律。 公务员行为规范是与一定的政治制度、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秩序相联系的。世界各国都对公务员行为规范作出规定,但内容不尽相同。
我国的公务员行为规范,大体可分为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政治行为规范。即公务员在政治思想和言行方面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纪律要求。基本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于政府,执行政令,维护政府权威,带头遵守纪律和法律、法规。
二是廉政行为规范。基本要求: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勤于政事,依法行政,做受人民爱戴的和具有高风亮节的人民公仆。
三是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基本要求:忠于职守,一心为公,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关心群众,平等待人。
四是业务行为规范。基本要求:在办理事务过程中遵守快速准确原则,讲究效率,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依照一定程序进行沟通协调。
五是保密行为规范。基本要求: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管理和运用国家秘密过程中坚持“内外有别、确保核心机密”的原则。
六是外事行为规范。基本要求: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礼仪,维护国格、人格。
七是公关行为规范。基本要求:语言准确、文雅、简明、适用。在接待、谈心、对话、演讲、谈判、打电话等活动中讲究语言艺术;在公务活动中做到仪表端庄、举止稳重;在交际过程中正确处理上下左右、里里外外的关系。
八是婚姻家庭行为规范。基本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家庭婚姻关系,做到平等互爱、尊老爱幼,妥善处理家务与政务的关系。
九是处理公文行为规范。基本要求:处理公文要坚持质量、效率、精简和保密原则。发文时拟稿要正确规范,审核要严格把关,签发要严肃认真,缮校要认真细致,用印要合乎规范,封发要准确及时。收文时要签收登记,分发要及时准确,拟办要全面可行,批办要明确肯定,积极承办,认真落实。
十是社会公德规范。社会公德规范体现在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公务员不得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