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解读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具体来说,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人员选拔与培养: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选拔和培养,确保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该岗位的工作。

2.岗位职责和权责: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责,规范其行为,确保其不会因过失或疏忽导致重大事故或风险。

3.信息安全管理: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其不会泄露公司机密或客户信息等重要信息。

4.岗位轮换制度:建立关键岗位轮换制度,避免某些人员长期掌握重要岗位的权力,减少内部风险。

5.奖惩制度:建立关键岗位人员的奖惩制度,鼓励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可以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惩罚。

需要注意的是,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是企业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同企业或组织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延伸阅读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协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辅警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履行职责、权利、管理、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签订聘用合同的辅警招聘、权利、管理、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招聘的辅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辅警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地辅警用人额度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等相适应,一般不得超出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具体配备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审批。

  第七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的辅警管理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辅警的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工作。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民警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和动态管控、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二)协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十三)协助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独立驾驶其他警务辅助交通工具;

  (十四)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三条 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五条 辅警的用人计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和用人额度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批准的用人计划内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招聘辅警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

依照前款规定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八条 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六)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特殊、专业警务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五)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六)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八)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九)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十)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能测评、体检、政治考核、公示等程序实施。招聘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于公民报考。

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简化或调整顺序。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招聘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试用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层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章 层级晋升

  第二十三条 辅警分为7个层级,由高至低分别为:一级辅警长、二级辅警长、三级辅警长,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

  第二十四条 辅警层级晋升按照管理权限、晋升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辅警晋升层级,应当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资历、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资格条件,在核定的层级额度内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层级晋升工作,辅警的层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注重能力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辅警的层级是确定辅警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教育训练、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辅警退出机制,保障出口渠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教育训练工作纳入队伍教育训练计划,对辅警开展岗前训练、晋升训练和业务训练,提高辅警素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教育训练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岗前训练是对新招聘的辅警进行的入职训练。岗前训练的时间不少于15天,训练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基本岗位技能、基本法律知识、辅警工作权限、工作流程标准等,重点培育忠诚意识、服务意识、保密意识和基本职业素养。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 晋升训练是对晋升层级的辅警进行的训练。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7天,训练内容根据拟晋升对象和工作需要设定,侧重综合能力提升,可与业务训练合并组织。参加过晋升训练的辅警可不再参加当年业务训练。

业务训练是警种、部门根据辅警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辅警每年参加业务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训练内容根据辅警岗位职责需要设定,主要包括有关政策法规、基础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强化知识技能更新,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训练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续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辅警在协助开展警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所属的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招聘、工资福利、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教育训练、装备购置、服装、奖励、保险、抚恤以及保障工作运转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辅警的薪酬结构、待遇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特殊、专业岗位辅警的薪酬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为一线协助执法执勤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比照建立因公(工)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九条 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要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十一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辅警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辅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 辅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履行职责,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直接承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一)属于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上年度公务员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熟悉行政执法及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要的执法技能和业务知识;

(六)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所承担的执法事项和执法责任核定执法岗位和执法监督岗位。

省厅及省辖市司法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执法程序规范的要求,一般设置不少于2个执法岗位,县(市、区)司法局也要设置总数不少于3个执法岗位,并配置相应的执法监督岗位。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执法岗位核定,由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提出执法岗位设置和岗位人员配备方案,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审核并编制执法岗位设置计划,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执法岗位设置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照岗位核定程序变更。

第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为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并按年度办理执法证件注册手续。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的,应收回执法证件并办理注销手续。

执法人员应当按年度向法制工作部门提交年度执法工作总结,作为执法证件注册的依据。

第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名册和档案。档案须记载执法人员执法类别,证件编号,有效期限,变更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执法文书及卷宗检查情况,执法考评情况及执法责任追究和奖惩等情况。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非执行公务时不得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执法责任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觉接受监督。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要主动改正错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法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学习培训,每年累计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执法人员的执法知识和技能培训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保证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规范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职权对违规的执法人员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把执法职能履行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执法规范,执法成绩突出的;

(二)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依法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四)积极主动作为,创新执法手段,提升本机关行政执法水平或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的。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取消执法资格,注销执法证件:

(一)因违规执法造成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或导致国家赔偿的;

(二)在非执行公务时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或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或有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十七条 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自2007年7月9日起实行。

人员管理的内容及方法有哪些?

人员管理的方法:让每位员工都了解自己的地位,不可忘记与他们讨论其工作表现;给予奖励,但奖励要与业绩相当;如出现某种变动,应事先通知,员工如能先得到通知,工作效率会更高等。内容:作为领导要以身作则;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按时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

人员管理的方法

(1)让每位员工都了解自己的地位,不可忘记与他们讨论其工作表现;

(2)给予奖励,但奖励要与业绩相当;

(3)如出现某种变动,应事先通知,员工如能先得到通知,工作效率会更高;

(4)让员工参与同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计划和决策;

(5)信任员工,赢得他们的忠诚信任;

(6)实地接触员工,了解他们的爱好、习惯和敏感的事物,对他们的认识就是你的资本;

(7)聆听下属建议,他们将是你的智囊团;

(8)如果有人举止怪异,应及时调查处理;

(9)尽可能委婉地让大家知道你的想法,没有人喜欢被蒙在鼓里;

(10)解释“为什么”要做某事,如盯员工会把事情做得更好;

(11)如果犯了错误,立刻承认,并且表示歉意,如推卸责任,责怪旁人,别人一定会瞧不起你;

(12)告知员工他所担负职务的重要性,让他们有安全感;

(13)提出建设性的批评,批评要有理由,并找出发主进的方法;

(14)在责备某人之前,先指出他的优点,表示你只是希望能帮助他;

(15)以身作则,树立好榜样;

(16)言行一致,不要让员工弄不清要到底应该做什么;

(17)把握住每一个机会,表现你以员工为骄傲,这样能使他们发挥最大的潜力。

人员管理的内容:

1、员工分配的工作要适合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量;

2、论功行赏;

3、通过基本和高级的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并且从公司内部选拔有资格担任领导工作的人才。

4、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和安全条;

5、实行抱合作态度的领导方法。

1、作为领导要以身作则。要管理好员工,领导者必须首先做好榜样,这样在管理员工时才能有威信、有说服力。比如管理员工的考勤,领导首先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按时在打卡机上打卡或刷指纹等,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员工们的考勤。

2、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员工们对于薪资是再重视不过了,因此要管理好员工就要在奖惩上下功夫。工作积极主动,效率高的,给予发一定奖金以资鼓励;工作消极怠工、经常迟到早退的,要扣除其一定工资以示警告。应该把奖罚制度化,具体内容应该列个表格,让每个员工都仔细了解。

3、按时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要管理好员工,按时发放工资福利是很重要的。这样才能调动员工们工作的积极性,否则克扣工资会让他们无心工作,更别谈服从管理了。

4、该严厉时一本正经,闲暇时唠唠家常。这一点也是很重要的,管理员工首先要对他们加深了解,不能总是板着脸,一幅很难接近的样子。这样员工只会不情愿的听你的调遣。而应该把员工当朋友,闲暇时唠唠家常、说说话,缓和一下紧张的工作气氛。当然在员工做错事或工作出问题时,就要一本正经了,该训斥就训斥,该罚钱就罚钱。这样员工会心服口服,比较好管理了。

5、多进行人性化的管理。现在的人们生存压力增大,轻快的活工资少,工资高的活又太累。作为领导,管理员工时要考虑到这一点。多理解理解这些劳动者,当他们某天身体不舒服时,要适当的降低其工作量,然后多慰问一番。定期给辛苦作业的员工送上毛巾、水杯等物品。让员工体会的家的温暖,这样管理起员工来也很轻松了。

6、要相信员工。信任对一个人来说很重要,当员工某项工作出现问题了,不要急着训斥和惩罚,可以再给他一次机会,相信他能做的更好,这样员工反而会感激领导,并会努力去做好工作。

山东省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如下:

一、原则。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只减不增、限定岗位、规范用人、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原则,局编外用工人数控制在市委编办、区委编办下达的编外用工控制数以内。

二、申报。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基层所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需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理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局办公室起草编外用工使用计划需求,报区委编办核准。

三、招聘。编外用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办公室根据区人力社保局的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

四、合同签订。新招聘和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聘用的编外用工,一般应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由分局委托金华市中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受聘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二年一签,新招聘的编外用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用人科室(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交《编外人员试用期满考核表》,明确聘用或不予聘用人员的意见。局办公室对编外人员试用期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按照本办法辞职条款规定处理。

五、日常管理。经考核合格被聘用的编外人员,其日常工作、上下班纪律、廉政预警及工作业绩考核等均视同正式工作人员管理,同时可享受年度个人先进评比资格和奖励。

六、工作纪律。

(一)忠于职守,服从局领导及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二)遵守劳动作息制度,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制度规定办事。

(四)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财务,不假公济私。

(五)注意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不说和不做有损单位形象的言行,维护单位良好形象。

(六)不得在外兼职或变相兼职任何工作(包括经商、办企业、招揽工程项目等)。

七、薪酬福利。

(一)薪酬

1. 薪酬标准。编外人员的薪酬总额由基础工资、岗位补贴等而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如下:

(1)基础工资(分三档):10年以下的2488元/月、10-20年的2588元/月,20年以上的2688元/月;试用期临时基础工资按2000元/月计发。

(2)岗位补贴:服从工作需要到山区乡镇(塔石、莘畈、沙畈、箬阳)自然资源所工作的增加200元/月。

2.考核奖励

(1)月考核奖:按时完成月度工作任务,出全勤的200元/月。

(2)年终综合考核奖:4500-5000元/人。

备案制人员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深化改革,创新人事管理。以强化公益属性、激发生机活力为目标,以搞活公立医院用人制度为核心,积极探索机制灵活、监管有力,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体现公立医院行业特点,

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备案制人员人事分类管理制度。

(二)着力推进用人机制转换。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全面建立聘用制度,实施岗位管理制度,普遍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和竞聘上岗制度,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三)严控总量,规范用工行为。要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增减平衡”的要求,充分挖掘、用好现有人员编制潜力。加大辅助性岗位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探索试行公立医院核心骨干纳入编制保障、其他医技人员实行备案制的用人新格局。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属及辖市区政府举办的各类公立医院(不含社区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

三、人员总量调控和管理

(一)人员总额的确定。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确定的公立医院人员总额,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此期间内,作为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控制及人事管理的法定依据和最高限额。

(二)备案制人员控制数。确定的人员总额减去原核定的事业编制数,为公立医院备案制人员控制数。根据公立医院事业编制变化情况,同步动态调整其备案确定的人员控制总额。

(三)严格控制人员总量。要结合创新人员编制管理的新规,公立医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单位用工现状等实际,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增减平衡”的要求,新增备案制人员以及其它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突破核定的人员总额。

(四)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公立医院新增备案制人员核定数原则上用于招聘医、药、护、技等急需、紧缺的卫生专技人员。严格执行医疗卫生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不得招聘不具备职业资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业资格的人员。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以及确定的公立医院人员总额,重新核准公立医院岗位设置方案并进行信息系统管理。按两年调整一次的规定,动态调整公立医院岗位设置方案。

(二)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岗为公立医院岗位设置的必设岗位,分为领导职务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其中,领导职务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得突破核定的领导职数。专技岗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85%,管理岗和工勤技能岗占比不能超过15%。

(三)人员岗位聘用。备案制人员岗位聘用基本条件参照行业指导意见和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公立医院要严格按照设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择优选聘,并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

五、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制式文本。公立医院与受聘的备案制人员参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备案制人员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固定格式部分由人社部门参照编内人员聘用合同负责修定,约定条款部分由卫计部门负责修订,法审论证后上网公布。

(二)合同期限与试用期。备案制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初次就业的备案制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一式三份,公立医院和备案制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备案制人员的个人档案。

(三)聘用合同解除。备案制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六、公开招聘

(一)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公立医院招聘新进备案制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一律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二)管理方式与职责分工。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公立医院自主招聘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公立医院招聘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卫计部门负责公立医院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公立医院成立招聘工作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在不突破核准的备案制人员控制数的范围内,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坚持“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采取确当的考试、考核方法,自主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

七、待遇保障

(一)待遇保障原则。公立医院备案制人员岗位聘用后,收入分配按照编制内和备案制人员同岗同酬和同等对待的原则,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立医院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

(二)多种分配形式。在参照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要素分配、年薪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具体由双方订立聘用合同时协商确定。

(三)社会保险与年金。公立医院备案制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聘期内由公立医院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水平建立年金制度。公立医院和备案制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其他事项

(一)健全财政补助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健全以事定费、以费养事、专项补助相结合的财政补助机制,按照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政策核定相关补助经费。

(二)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利用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对公立医院择优聘用备案制人员的聘用合同、岗位聘用、和年度考核等人事管理业务事项,备案后实行实名制专库管理。

(三)适用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省和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立医院备案制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本实施办法明确的条款,按本办法实施。其他事项参照国家、省和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试点试行实施办法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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