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延伸阅读
如何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财务活动程序,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
用制度明确村委会各干部成员的职责,村党委书记、村委主任一律不得直接经手现金及存款业务,杜绝谁收款谁花钱、无专人管理财务、无专人审批的现象,坚持一签、一批三审制度即业务经手人签字,经村委主任审批和助理会计审核、村民理财小组审核、乡级财务服务中心审核才能报销的制度。乡财务服务中心要依照有关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和规定的开支,财务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报账;对于合理的开支,服务中心在票据和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加盖审核章后,村助理会计方可到乡农村信用社支取现金或转账。乡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业务时,必须检验相关票据上的印签是否齐全(务中心报账专用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审批人专用章)若不齐全者,不予办理。其次,制定完善、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在开支审批、业务办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上进行约束,使财务管理制度有章可寻。例如:制定货币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开支审批制度、“一事一议”筹资酬劳制度、等。
2.建立健全村社财务管理制度各村、社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包括财务审批制度、民主理财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票据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物资财务管理制度等,使村社财务的审批、公开、监督、票据的管理、财产物资的管理等都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建立严格的村级财务工作监督机制,把财务公开落到实处首先,乡镇要成立村社财务管理监督审计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社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高质量审计,并建立村社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其次,要制定出硬性措施,使各村在统一规定时间内公开账务。除做到账账相符,账目清楚外,要及时负责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必要时基层党委政府派出专职人员进行督办、催办。三要建立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各种开支实行逐级审批制,按月报账,村的开支由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批,村主任(书记)签字报销,社的开支由各社理财小组集体审批,社长签字报销。四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切实保障群众参与财务管理制度和依法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
4.推行“代理记账制”、“村账镇管制”。“代理记账制”、“村账镇管制”是近年来各级村级经营管理部门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对村级财务的重要管理经验,深受农民群众欢迎,应大力推行。
即不具备设置会计的村级,在财务自主权、资金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由乡镇财政所代理记账或实行村账镇管,确保村级各项资金收、缴、管、支诸环节上安全、有序、地运行,确保村级会计工作步入正常轨道。具体可以按照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实行这种财务管理制度:
(1)是由政府财政拨款的部分,继续实行由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的村财镇管制度;
(2)村集体收入部分应交还给村级组织自行管理,独立建帐,建立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要在村级组织建章立制,调动村级组织理财用财的积极性,管好用活集体资金,为群众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
(3)对于集体收入比较少的地方,可以委托会计代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集中办理会计业务。
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是一个动态演进的过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整合村级资源的核心枢纽,村级惟有在财务管理方面做到人、财、物三者有机结合的有效化、完整化,才能充分发挥企业的比较优势,提高村级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优势。
农村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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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那么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会计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6、村干部年度工资经村两委集体评议,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乡党委、政府审批才能发放。原那么上村干部工资不得超过乡财政拨发年度的转移支付。
7、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1.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有、镇管、县审计”(村财乡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分离,由乡镇农经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2.
规范财务工作流程。严格实行村账镇管,取消村集体自有资金账户,由镇农经站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分村记账,分户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章,并经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同时签批后,报镇农经站审批后方可入账。严格执行村级招待费限额额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8000元;1201——2000人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15000元;2001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2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核销。对有大宗项目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多列支招待费的村,须由村书记、村主任共同说明理由,其招待费标准由镇政府另行核定。对各村民小组发生的账目,要由村民组长签字,村主任签批,村报账员整理入账,每年结账一次。
实行民主理财。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举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7人组成,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主持正义、认真负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村集体收入必须在三日内。
全国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单位)。
第三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第六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第七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
第八条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按规定程序产生,认真履行职责,要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定期进行财会知识培训。
第九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所有经济活动手续必须齐全。
第十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按期编制财务报表,按要求向部、省、县报送相关报表及材料。
第十一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柜(室),加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财务公开底稿等文字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全面。群众普遍关心和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要逐项逐笔公开。
第十三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经部门)的审计监督,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
1.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
2.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转移性资金的收支;
3.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
4.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使用农业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软件,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定期组织对财会人员有关财会知识、政策法规、电算化管理等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农业部及省(区、市)农经部门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抽查。示范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称号,收回其称号牌匾。
1.因财务问题造成农民上访,经核查属实的;
2.不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或进行虚假公开的;
3.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未履行职责的;
4.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无法正常开展的;
5.审计发现重大财务问题的;
6.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未按规定开展或未起到示范作用的。
第十七条未经农业部批准,各级农经部门不得将“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牌匾私自授权非示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