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166号文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范围 建设部起重机械196号

住建部166号文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范围?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且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有以下几种:

一、塔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就比较常见了,基本每个建筑工地都有!

二、流动式起重机

包含了汽车吊、履带吊、随车吊等;

三、升降机

包含了曲线升降机、升级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等;

四、桅杆起重机

有固定式和移动式,主要用于码头等工业吊装,以前更多是简易的机械组合。

五、轻小型起重设备

主要是指电动葫芦。

延伸阅读

建筑起重机械检查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如下:起重机械安装地基基础、附墙件等不符合要求;

起重机械未进行强制性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

起重机械随机附带的档案资料不完整;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无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不合格;

起重机械安全装置、驱动装置、控制装置、制动装置不合格;起重机械安装后未经过检查验收即投入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事项。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有哪些?

主要有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用于高层建筑。

物料提升机和汽车吊主要是用于低层建筑。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怎样验收?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安装管理,规范安装验收行为,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架设设施的安装验收适用本办法。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架桥机、履带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架设设施包括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模板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安装验收包括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始安装验收及后期的顶升(升节)、附着验收;架设设施的初始安装验收及后期的提升、下降验收。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一并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架设设施的安装、调试、附着、顶升(提升)、下降及拆卸,并与其签订安装合同和安全协议。

安拆作业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

第五条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将安装(拆卸)告知有关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拆卸施工2个工作日前到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设备设施或者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应对安装告知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部门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安装告知表格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各阶段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装自检表内容进行调试,合格后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填写自检结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初始安装自检合格后,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检验检测单位应当依据标准规范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应当逐台填写检验记录,并对存在问题拍照留存。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持证上岗。

对检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检验检测单位应当现场出具存在问题通知单,当场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确认整改合格后,检验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同时将检验报告上传至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起重机械、架设设施在安装单位自检、检验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的验收人员应当由本单位安全、设备或者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条验收各方应当对起重机械、架设设施进行实体查验,对照验收表格内容逐项检查,现场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各方部门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参与验收各单位、验收人员、验收过程、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及存在问题等进行监督,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签署监督验收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架设设施经各方联合验收签署合格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架设设施联合验收合格后30日之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到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验收部门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使用登记表格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市、区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对所监管项目起重机械、架设设施的安装和验收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管理规程?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估: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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