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农村电子商务应用的成功案例 农村电子商务在农村中的应用

3个农村电子商务应用的成功案例?

第一个故事,江苏睢宁东风村的电商演化。

2006年在孙寒等“三剑客”的带领下,这个村的电商从无到有,日益做大,到今天村庄及周边家具产业的规模已经超过50亿元。

而更让叫绝的是,原来这个村子竟是收破烂的,主要是废旧塑料的收购,有毒有害,环境不了恭维。但这里我无意再复述他们的电商创业故事,而是想讲一下这个村的电商生态演化。

在初期的户户开店后,并不是每个村里人的网店都能开得很好,所以有的人感觉技不如人,就退了一步,做家具的供网商;后来家具竞争也激烈,又有人退到供木料;木料竞争又激烈了,又有人退到跑运输;物流企业多了,又有人退到搞超市;如此演替,直至有的人在街头开了饭店,总算找到合适的位置。

那么在电商专业村,为电商做饭是不是搞电商?我说是,那也是电商经济圈的一部分,难道搞电商的不吃不喝?但没有电商,肯定催生不了这些生活餐饮服务。

启示

东风村的电商演化,生动地告诉我们,什么叫做“从事电商”。电商的大生态是涵盖多产业的,是又一张的经济大网,有许多的关联与配套环节可以做,最重要的是学会放宽视野。

第二个故事,陕西洛川小伙何飞杰的转型。

小何大三时就通过微博等新媒体帮助家中及村里卖了几百吨苹果,可谓电商英雄出少年。

毕业后,他自然从事了苹果电商,但发现问题不少,供应链漏洞、包装物流成本、同质竞争等。

几经考虑,他最终选择了做农产品电商物流,主要是为苹果等水果电商提供系列的包装、仓储、物流等服务,到现在一年的营业额也突破了上千万元。他还为自己的公司起了一个好听的名字——云鲜锋。

从直接网上销售水果到退在幕后,做水果电商的供应链服务,这也是一种做电商的有效姿势,适合小何这个曾经的校园快递明星。

启示

做电商那是做买卖,有赚有赔;而做电商服务商则是搞服务,不论你的生意赚还是赔,而我的服务按次收费,几乎不会赔钱。由此,我们看到的是,做第三方平台的阿里巴巴和做自营的京东在毛利率上是有天壤之别的。所以,电商固然是要去中心化的,但却不会消灭中间商,特别是中间服务商,这里面还有大需求在,也就有大机会在。

第三个故事,一个冬枣园主的电商经。

一个种植冬枣的新农人与我聊天,谈起了自己的冬枣电商心得。

他试了一下自己的身手和团队的能力,发现自己开店在网上直接销售,不仅缺乏人才,而且运营成本高,还要在短暂的销售季节之后想办法养活电商团队,怎么算都不划算。

更重要的是,水果上市集中,时间不等人,电商零售根本等不起,规模种植还是要大宗批发。最后,他选择了做电商的供应商,以合适的价格为各类电商、微商团队供货,能卖多少是多少,剩下的还是走线下的批发渠道,确保最快销售出去,落袋为安。最终,他的销售十分顺畅,也相对轻松。

显然,这是一个精明的园主,没有被单一的思维禁锢,而是一切以市场为目标,将线上线下都作为重要的渠道,特别是借用成熟的线上线下力量,为我所用。

启示

今天的时代,专业的事专业的人做,把自己最擅长的领域做好,而不是盲目的追求全产业链、做“全能冠军”,恐怕是农村创新创业者面临重要的现实课题。什么时候,大家不再是千军万马挤独木桥,而是按产业链条组成协作团队,手牵手过桥,这个产业链体系可能就成熟多了。

延伸阅读

2011十大电商事件是哪些?

1、阿里巴巴投入300亿自建“大淘宝物流”

2、央视315曝光拉手、美团等团购网站乱象频现

3、京东商城完成C轮融资,共计15亿美元。

4、支付宝VIE事件

5、移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众多电商涉足

6、38家独立B2C集体入驻淘宝商城

7、淘宝服务费提价,众多大卖家被攻击

8、QQ网购上线和连环投资,腾讯完成电商战略布局

9、凡客诚品和拉手网IPO推迟

10、淘宝双11、双12促销活动,销售额屡创新高

医药电商私域成功案例有哪些?

案例1:打造医患私域生态

案例2:专科医生私域成果显著

案例3:护肝药品短视频引流实现“品效合一”

以上三个就是医药电商私域成功案例。

农村电商成功案例有哪些?

首先,很高兴回答题主问题!

我是来自甘肃农村的小权,关于题主农村电商成功案例有哪些问题我有一下几点

第一首先农村电商是国家扶持项目,尤其是在农产品电商方面,国家更是大力支持,就以我们村举例来说,我们村每家几乎都种植苹果,这几天正是苹果成熟的季节,我们这“礼县苹果”电商就非常火爆,每年电商成交额达到几千万以上,现在已形成大规模电商,政府更是对我们苹果电商这一块非常支持,同时也崛起了几家大规模苹果电商,专门做我们礼县苹果。以“用互联网将苹果带上全世界”的口号而出名。在礼县这边种植苹果的家庭,有80%都做苹果电商,自家种的苹果不够的话,就会采购,收购其他家种植的苹果,这是以我们这边农村真实电商成功案例!还有就是以流量做农村电商的,举个例子,在今日头条上三农领域有上百万粉丝的都在卖自己家乡农产品,这也是一种模式,自媒体流量电商就这样发展起来了。

综上:其实农村成功电商还有其他很多,很多,像陕西做猕猴桃农村电商,四川做猕猴桃电商,这些做的都非常不错,也是我们值得学习和借鉴,我们一起加油!!

最后感谢题主提问,同时也感谢浏览的朋友们,感觉有帮助的话,帮忙点个关注,谢谢

中国与互联网相关的商业案例?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三件案件入选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三周年影响力报告及十大电商案例》。这三件案件分别涉及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新型电商规制三种类型。

这些案例曾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院相关分析、论证以及判决结果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导向作用。

案例一: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

吴某与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平台对滥用权利的用户停止服务的格式条款有效

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是某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吴某是其会员,享有“免费退货”等权利。

吴某在被告网站购买商品后,对“拆分订单配送和由其支付快递费”不满,拒收货品,并申请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其大量购买、拒收、退货的行为,导致被告根据《服务条款》有关条款向吴某退回了会员服务费,冻结了其账户。

吴某起诉,主张被告平台存在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的行为,且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使用账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核心要点:电子商务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用户账户的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应当依法、依约提供服务,其平台的《服务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属于有效条款。

电子商务平台依约行使管理权利,维护该平台的合理交易秩序并无不当。同时,用户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应滥用自身权利。

吴某虽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说明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该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被告公司依据平台服务条款冻结原告用户账户的措施具有正当性。

案件评析

01消费者滥用退货权的问题

鉴于网络购物具有线上非实物性的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旨在保护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该制度使消费者购物安全得到保障的同时,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恶意退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造成销售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益受损。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退货权,但不代表其可以滥用该权利。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退货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平台有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平台规则对滥用权利的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02 对滥用权利的消费者采取中止、停止服务措施的平台自治规则的正当性问题

法院就该问题确立了裁判规则,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平台自治规则,虽然是电子商务平台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并非当然无效。

03 平台自治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问题

该案确立了下述裁判规则:平台自治规则是在国家法允许的范围内,以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管理者,自主进行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尊重平台的自治权,平台根据其自治规则对平台内用户作出的管理性措施,依法应予以支持。该裁判规则不仅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新方式,还弥补了现有法律对网络服务(交易)纠纷解决的不足。

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不同于传统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若不重新分配和界定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很可能产生消费者滥用权利扰乱网络交易秩序,或者平台过分约束消费者以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该案针对上述法律问题确立的裁判规则,对明确电商平台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平台知识产权保护

敖某某与乔某某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为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要经营雅思考试在线培训课程。

被告以原告店铺销售的阅读题《Bovids》与被告主编题集中的考题一致为由,向平台投诉原告商品为假冒或盗版商品,并出具本人鉴定意见。后平台判定原告的案涉产品“售假违规”,并进行处罚。

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拒不撤回投诉,原告以被告实施案涉投诉行为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案涉投诉行为成立对原告的财产权侵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要旨

01 恶意投诉的认定

法院认为,在案涉投诉中,被告在明知非权利人且无鉴定资质的情形下,仍通过自制鉴定意见“维权”,并在鉴定报告中保证该鉴定能够作为认定被投诉商品是否为假货的判断依据,承诺承担因鉴定报告导致的法律风险,致使电商平台作出错误删除、屏蔽链接措施,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不向电商平台申请撤销投诉,被告投诉行为属主观恶意。

02 网络店铺的财产属性

法院认为,网络店铺作为网络空间的经营活动载体,具有财产属性。网络店铺因经营而产生信用等级、销量排行、客户粘度、商业信誉、用户大数据等无形资产,可以给经营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致使上述无形资产减损之行为,必然造成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损失。

但在损失计算上,网店关闭期间内的利润损失并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故此,法院根据原告网络店铺的资信状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对经济损失酌情确定。

案件评析

“通知-删除规则”被认为是推动各国平台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一条法律规则,为平台经济打造了一个“安全港”。但同时,实践中恶意利用“通知-删除规则”打压竞争对手、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为此,《电子商务法》《民法典》对该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程序、平台审查义务与程度、线上线下救济机制衔接以及恶意通知的法律责任追究等,以规范不同主体的行为,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该案典型性强,涉及恶意投诉的判断以及经济损失的认定,对于全面、准确理解与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明确法律边界,规范竞争行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三:新型电商规制

李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合法性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一件古驰(GUCCI)腰带,随后,李某向某网购平台邮寄案涉腰带进行寄售,但因“鉴别为假”被该平台退回。

李某又向某自称能够提供奢侈品“鉴定”服务的平台申请“鉴定”,该鉴定平台通过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 “鉴定”,结论为“此商品经在线初审结论为不通过”。

李某认为A公司承诺该商品为正品而向其销售了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属于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一赔十。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李某关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的主张与事实不符,A公司不存在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李某关于A公司对其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李某据此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核心要点:A 公司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是否对李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01 跨境电商销售商品来源合法性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为,A公司所提交的发票、电子邮件、物流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信息查询页面等证据与订单查询信息相符,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的清晰来源和境内外流转路径。在销售者能够通过流转记录、法律文件等对跨境商品的来源进行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商品的来源清晰,属于合法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并非假冒品牌商品。

02 第三方鉴定意见的效力

案件中,法院同时对第三方平台鉴定意见进行了效力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鉴别意见并非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第三方平台具有鉴定资质以及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能力,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缺乏中立性、客观性、权威性,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的“古驰”品牌商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

同时,在A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案涉商品属于来源合法正当的“古驰”品牌商品的情况下,提交的通过实物或者图片对比的方式对案涉商品进行“鉴别”或者 “鉴定”的结论不足以否定A公司举证证明的关于商品来源的事实。故李某提交的第三方平台的相关鉴别意见或者“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商品。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与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典型案例。跨境电商商品与传统进口商品相比,在产品款式、质量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容易被消费者质疑是否正品,这点在奢侈品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相关奢侈品品牌几乎都不设立鉴定部门,而国内目前尚无奢侈品鉴定行业标准,鉴定领域缺乏权威第三方机构,该案纠纷便是因此而起。

案件中,法院根据跨境电商平台提供的海外购买流程和相关凭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知识产权备案信息等证明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认定案涉商品来源合法,肯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合法性。该案对规范跨境电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也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8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一个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8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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