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文献学习|《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发展历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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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发展
 
1966年3月邢台地震和1967年3月河间地震之后,京津地区开始了抗震鉴定工作。
1968年颁发了下列五本抗震鉴定标准(草案):
《京津地区一般民用房屋抗震鉴定标准》
《北京地区一般单层工业厂房抗震鉴定标准》
《北京地区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京津地区农村房屋抗震检查要求和抗震措施要点》
《京津地区烟囱及水塔抗震鉴定标准》

下表为四个版本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0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2009)存在的问题
 
2.1  B 类建筑地震作用计算时采用的反应谱与现行抗震设计规范(01版抗震设计规范后)中的设计反应谱不同。
 
2.2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地震作用折减。
编者:A类、B类的设防目标不明确(无定量的指标),无法用失效概率来描述保证问题。构造措施是定性的措施,非定量的措施。
另外因抗震设防烈度的不准确性,抗震应更重视构造措施。
 
A类、B类的提出主要是解决,既有建筑存量太多,经74版、78版、89版抗震设防的建筑,且尚未到合理使用年限的一种妥协措施,是一种阶段性的措施。
(早期设计使用年限概念不明确)
 
后续使用年限的提法,有把耐久性问题与安全性问题混淆之嫌。
编者认为:一栋建筑在无特殊要求下,任一时刻均应具备抵御确定重现期的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和地震作用等,且具有一定的可靠度。
设计(后续)使用年限应主要跟耐久性有关,用耐久性措施保证。
 
2.3 A、B 两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未统一
10层以上B类钢筋混凝土建筑未实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的计算
 
2.4 鉴定标准求出的柱受剪承载力偏高
 
2.5 体系影响系数较为粗糙

03 
建筑抗震鉴定的前提

建筑抗震鉴定的前提有部分专家认为应在先进行安全性鉴定。《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未提及。
编者:安全性鉴定不包括抗震鉴定是部分专家的观点。编者认为,设防烈度的地震是建筑抵御的作用之一,属安全性问题。

建筑的抗震鉴定,首先要求建筑的现状良好,即建筑存在的一些质量缺陷,是属于正常维修范畴之内的。

一般来说,可包括下列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应修补和修复。
(1)砌体墙无空臌、酥碱和明显歪闪,砂浆饱满,支承大梁或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
(2)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无明显开裂、剥落,钢筋无暴露、锈蚀;
(3)木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缺陷,节点无松动或拔榫;
(4)钢结构构件无变形、屈曲、歪扭、松弛、锈蚀;
(5)构件节点、墙体交接处等连接部位无明显裂缝和松动;
(6)结构无明显的沉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无腐蚀、松散和剥落;
(7)建筑的变形缝缝隙无堵塞。

04
参考文献

[1] 程绍革. 建筑抗震鉴定技术标准的历史与发展[J].建筑科学, 2013, 29(11):57-61.
[2] 叶耀先. 世界抗震设计规范与鉴定标准的进展[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 1985(3):3-12.
[3] 戴国莹, 何江. 现有建筑的抗震概念鉴定初探[J]. 建筑结构, 1994, 000(005):7-11.
[4] 戴国莹, 李德虎. 建筑结构抗震鉴定及加固的若干问题[J]. 建筑结构, 1999(04):45-49+16.
[5] 《京津地区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试行)
[6]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 23-77)(试行)
[7]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
[8]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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