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发工资证明(用人单位出具了停发工资证明,交通事故的误工费要不要给?)

停发工资证明

《无证之罪》的男主角严良在出场的第一幕就是在厕所里打斗地主,然后骂出了一句“傻逼,出对啊”。全国人民都说秦昊一出场都是戏。我们在现实中玩??? qq? 斗地主的时候也经常冒出这句经典的台词。我不知道跟我玩斗地主的网友是不是这样说过,但是自从我跟亮子、磊磊、老卢、宋哥还有老大玩过保皇之后,他们再也不跟我玩保皇了,即便是我苦苦哀求。那是一个漆黑的夜晚,在某小区五楼东户,这个房间彻夜灯火辉煌,宋哥终于抓到了皇帝,当了一把皇帝瘾,当然牌也很好。可是他折戟沉沙了,他遇到了我。在宋哥信心百倍的以4个2冲克的时候,我及时出现叫停。我以4个王把他扯着尾巴拽回来了。当然我的身份当然是小保子。从此各路英豪再也不跟我玩保皇。让然升级也渐渐没有人跟我玩了,谁让他大姑在跟我玩过升级之后骂了好几个月呢。扯远了,其实是说蹲厕所这个事的。我在蹲厕所的时候想到了一件事,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出具了停发工资证明一定要支持原告的误工费吗?我从裁判文书网键入停发工资证明之后,出现的最多的案例就是我们山东省的判例。在我作为实习律师的年代,我们被灌输的最多的概念就是交通事故原告也就是受损害的人(传统意义上的伤者)去法院维权要提供停发工资证明,当然提前是受伤的人要有工作,而且工作做单位是有营业执照的正儿八经额单位。我们这个时代,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是不能称作为单位的。当然如果户口是城镇的原告对这方面的关注段也许要低一些,毕竟赔偿误工费或者伤残赔偿金的标准来说,即便没有什么证据,城镇标准要远高于农村标准。这些都比较抽象,还是具体形象的举个例子吧。就我所在的地区来说,城镇户口的居民在2017年的误工费标准是93.18元,而农村户口的居民在2017年的误工费标准为64.31元,相差了390块钱左右。接下来的差距更有冲击力,如果一个人(或者近亲属)举证了自己是城镇户口或者说是在某单位工作满一定时间(按照最高院的标准,这只是衡量标准之一),当然如果这个人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便是680240元,而农村后口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279080元。城镇户口标准是农村户口标准的两倍还多。这种格局下,无数的原告也就是受伤的人为了获取高的赔偿,举证了一系列的自己在某单位上班的证据。我在此不想讨论这些证据的真假与否。从目前的经济形态下,农村户口的人真的比城镇户口的人挣钱少吗?不见得吧。我们要探讨的是在原告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原告受伤后也出具了停发工资证明,法院是不是一定要支持误工费?或者说被告代理人角度来说,从哪个视角来审视这个证据。受领导提携,我这几年研究或者操作劳动争议的案子比较多,当然,我也是个认为利益平衡时就撤退的人,所以很多案件不会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去年,我们参与某报保险公司的招投标,我作为团队成员参加了面试。面对面试组成员的时候,我把考核的问题引向了自己最熟悉的领域,也就是劳动争议领域。我当时直言不讳,我对于交通事故的案件仅仅是操作过,但是不是很精通。我当时陈述的观点是即便原告提交了停发工资证明和工资表也不一定要按照原告的工资数额支付误工费。面试组成员当时很感慨也从一定意义上表示了认同。停发工资证明,这是我们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习以为常的证据之一了。那么这个证据的性质是什么?我们是不是见到了这个证据就说,这不能证明原告在这个单位工作过,或者说,这个职工提供的工资表仅仅几个月不满三至六个月,或者说,这个职工的工资表没有制表人签字或者领导签字。我觉得发挥空间更大。停发工资证明从法律性质上来讲是证人证言,这不算什么新奇的观点或者角度,有些人会说你说的屁话,老子觉得它属于物证。但是有没有人考虑过停发工资证明是不是合法呢?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无非三种,一种是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被车撞了,一种是上班时间非工作原因被车撞了,一种是在下班时间被车撞了。其实从劳动法角度讲,职工被车撞了,无非是工伤或者非工伤的问题。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话,职工受伤的情形就是工伤。职工受伤害属于工伤的时候,有种赔偿叫作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在工伤需要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各地关于停工留薪期限的规定基本一致,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这就是说在工伤情形下,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后要支保持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变。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那么用人单位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是什么性质?如果原告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向法庭提交的话,这就属于用人单位和原告达成得的一个协议而已。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个协议就是因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者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也就是被告的利益无效。也许有人说,那不是还有职工不是工伤的情形吗?是的,除了工伤就是不是工伤。如果不是工伤的话,劳动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医疗期待遇的。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原劳动部制定了根据《劳动法》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也就说职工即便是非工伤的话,按照有关规定(别问我是什么规定,每个地区也许不同),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有法定义务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当然要比职工原来的工资低一丢丢。当然医疗期是需要职工向单位提交证据审批的,如果员工没有向用人单位审批,造成损失应当是扩大损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也不应当就是被侵害人的夸大损失赔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出具停发工资证明也不合法。至少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非要去追根溯源,有一部行政法规至今未被废止,也不被适用。当然以上只是我的个人观点,也算是为同行在质证停发工资证明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从山东区域的文书来看,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能不能兼得主流观点还是能够兼得,如果说独树一帜的话,烟台中院的观点非常鲜明,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能兼得,如果最有意思的话,青岛中院的观点最有意思,同一时期不同法官的法官不同,同一法官16年和17年的观点不同。但是相同的是,公开的裁判文书中,还没法官的观点是停发工资证明是不合法的,由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只要是单位的职工因工受伤就不支持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今天去我所在的地区下面的一个法院上诉立案,非常感谢一位县法院下面法庭的工作人员得知我们是远道而来后不辞辛苦费劲周折打听他们法院新规定的上诉费单据开具形式,在中午12点为我们开具了上诉费缴纳单据。没有人的工作是理所当然,如果有人在本职工作过程中没有跟我们说“你等等吧,我们理顺了你再来”就是古道热肠的人。谢谢这位法官!最后,感慨说一句,我们不怕的是我们知识不够,而是我们没有用现有的知识怀疑我们习以为常的东西。晚安,所有未眠的人们。晚安,所有读到这篇文章的人们。对于苹果用户的爱依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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