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征迁安置补偿_雄安征迁安置补偿 新闻

雄安征迁安置补偿

重庆涪陵区龙桥石塔安置房补偿不够买安值房怎么办?

  • 问题补充:重庆涪陵区龙桥石塔安置房补偿不够买安值房怎么办?
  • 怎么可能。除非你是老旧土房而且人口又少。本来房屋就差,肯定不够了,这个没什么怎么办的。
  • 百色靖西土地怎么补偿,有安置地吗?原来来征地的时候说有集体安置,等征完的补偿款下来了。村民收钱了。

  • 问题补充:百色靖西土地怎么补偿,有安置地吗?原来来征地的时候说有集体安置,等征完的补偿款下来了。村民收钱了。过一个多月。又下来换新的土地证。就说没安置了。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在不明白就去你们县政府去申请信息公开,你想要的文件只要有的都可以给你。
  • 征 长政发[2009]21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

  • 问题补充:最近这几天废止的。
  • 这个规定是违法的,废了 不知道原来按照这个规定做出的处罚、拆迁 等等是否再更改长沙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违反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显而易见,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时,必须也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的《房屋征收规定》仅属地方性规章文件,绝不属于法律的位阶。所以,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并已实施的《房屋征收规定》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二、长沙市政府的《房屋征收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从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的第六项我们可以看出,“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来规范。 长沙市政府的《房屋征收规定》中,已经将属于“非国有资产”的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列入到了征收的范围之内。而该征收规定又不属于法律的范畴。显然,该《房屋征收规定》已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是违法的。 三、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增加的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以上两部法律均严格规定在“征收个人房屋”时应当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即: (一)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方可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 (二)征收房屋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法进行”,这里的“法律”不能任意扩大到行政法规,只有法律授权时方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实施。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规章不可以设定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的程序及相关制度。 (三)征收公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是对征收公民私人房屋给予补偿安置的底线要求。 总之,我个人认为,长沙市政府出台的这个《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是不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政府依据该《房屋征收规定》征收长沙市广大居民的房屋而引起的行政案件时,应以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和“程序违法”为由,而撤销该类房屋征收决定。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长政发[2009]2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工作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用益物权、抵押、查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与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第六条 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九条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向市拆迁办申请组织项目分类评估,市拆迁办应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的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条 区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分类评估价格和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市拆迁办应当参加听证。征求意见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进行研究,确需修改的,应予以修改和完善。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征收实施步骤,被征收房屋产权详细情况,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安置用房及周转用房的情况,征收实施期限等。 第十一条 区征收实施部门将修改和完善后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批准,并提供如下资料: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相关资料; 2、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纳情况,举行了听证的还应附加听证笔录; 3、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证明;4、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区征收实施部门根据批准的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征收补偿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征收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拆迁办监管。未足额存入的,区征收实施部门不得发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市拆迁办应当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及时监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依照经批准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区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报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届满,对于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需要下达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区征收实施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申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2、区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分户评估结果,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3、区征收实施部门申请市拆迁调解,并提交拟定的分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分户评估报告、协商笔录、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权属证明、被征收房屋产权产籍等相关资料; 4、市拆迁办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2、征收的依据和理由 3、征收补偿安置的价格和方式 4、搬迁期限 5、告知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
  • 寿县八公山乡2014年征迁安置是哪个村?

  • 问题补充:
  • 寿县八公中学
  • 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南李官村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不盖回迁楼我们这被区政府征地拆迁以有四年了,光征我村

  • 问题补充:
  • 支持!!!! 我也是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南李官村的村民,我们这被区政府征地拆迁以有四年了,光征我村菜地就有2000多亩,还有临近几个村就有上万亩基本农田都是以种菜为主,可是现在连基本的生活都没有保障了。区政府以路网改造征地拆迁的,可是盖的全是商品楼,有阳光100,恒大绿洲.。。。。。。。。等等,四年来一分钱的征地补偿也没给过,回迁楼至今还不知在哪盖呢。有些古稀老人连回迁楼都没看见就驾鹤西游了,还有一些病中人呢。地征了,房拆了,经济来源没了。只有借债去看病了。我们村民去区政府讨要征地补偿,和安置费,可是遇到的全是警察,粗暴的驱赶和漫骂。我们去过国家信访局,国土资源部,省信访局,市信访局,四年中无数次上访,都是无果而终。我们是2007年按辽宁省(2004)年的文件征地拆迁的,可是现在区里用2010年的文件要补偿我们,那村民的损失可就大了至少每人要损失9万多元呀。区里可就发了,我村有1800多人呢。难道又一个因征地拆迁闹出的悲剧又要上演吗?中国有些地方政府为什么不把这些悲剧上演前就化解了呢?为什么要上后再去追究责任呢?如果一条人命可以解决的,我愿做悍卫失地农民权益的先行者。难道地方政府就不用中央的法律。法规所约束吗?我费解。为什么有些政府不为民做主,不为失地农民想想,而只考虑自己的政绩呢。中国要富强农民是基础。 就于洪区政府在我村2007年底征地拆迁,没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省市文件执行征地拆迁,征地补偿,安置补偿。区政府执行省市(2004)年的有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文件进行征地拆迁。又以(2010)年的省政府办公厅2号文件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这违悖《土地管理法》辽宁省政府(2004)27号文件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也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 求文档: 新津县征地补偿安置房,双方独身现婚迁能享受统建住房吗?

  • 问题补充:
  • 这个你最好到当地的房改部门去咨询一下。因为文档或国家正规文件有时候也是因地制宜,地区不同,风俗不同,各地政府部门对具体县市都有套具体方案。不一定符合你的特殊情况和要求。建议您是先去咨询一下
  • 雄安新区发布新政,企业搬迁安置政策是什么?

  • 问题补充:
  • 4月12日,河北雄安新区临时党委、筹委会印发《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做好企业搬迁安置工作》明白纸,提出将积极做好企业搬迁安置工作。雄安新区所属三县是我省特色产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多年来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当地群众就业作出了积极贡献。新区设立的消息发布后,部分企业对搬迁安置、未来发展等问题高度关注,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些猜测、谣言。针对这些情况,新区将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做好企业搬迁安置工作。新区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从传统特色产业生产生活特点入手,将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建设企业园区。通过建设园区,淘汰落后,杜绝污染,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鼓励小微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进行重组合并,走出一条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新路子。新区在建设园区时,将会合理安排搬迁时序,尽量做到边生产、边搬迁,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生产不停顿、市场不丢失、利益不受损、工人不下岗。新区号召广大企业要积极参与园区的建设,并就园区选址、配套设施建设、政策措施、厂房结构、生产工艺等方面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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