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协议,房屋转让协议书模板?
【裁判要点】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作为伪装行为无效,而借款担保作为隐藏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肯定其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8日至11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对讼争店面进行预告登记,并向刘宣求发放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刘宣求获得讼争店面权益。2012年6月19日和2012年6月20日,林福汉合计向刘宣求汇款800万元。同时,林福汉(乙方)与刘宣求(甲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一审法院受理的毛来华与黄裕生、刘宣求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毛来华申请诉讼保全,一审法院查封刘宣求名下的上述讼争店面。林福汉于2013年2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林福汉与刘宣求于2012年6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停止对讼争店面的执行。毛来华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毛来华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裁判结果】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执行异议不具备阻却执行的条件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林福汉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均由林福汉承担。
律师建议:虽然本案在当初判断合同效力时,引用的是《民法总则》,但现行的《民法典》对总则相关条款是进行了继承的,即,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该案对于大家仍然有参照作用,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会通过合同标的金额、房屋实际价值等内容来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是当事人之间的虚伪意思表示,若是,那么法院还会通过证据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确定了隐匿在表面的合同之下的真实意思表示后,原作为隐匿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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