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免除职务后怎么安排(疫情免除职务后怎么安排)

免除职务后怎么安排,书记免除职务后怎么安排?

公司要迫使员工自己辞职,用得最多的方式就是公司单方面调岗,但并非所有的公司单方面调岗都是违法的,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是可以合法的单方面调岗,这种情况下,员工如果贸然的拒绝,很容易被公司取证,然后合法辞退。对于这块的内容,大家可以看我之前发布的内容。

先重点提醒一下:《劳动合同法》里提到的是“工作内容”,并没有说岗位或职务,我们所谓的公司单方面违法“调岗”,是指的“工作内容”的调整,而不是我们理解的“岗位”的调整。

那么这里就要抛出要说的内容:很多员工对调岗的核心意思都没有搞清楚,因而产生了误区。因为公司的有一些行为,看起来好像是公司单方面调岗,但其本质根本就是不调岗,因为并没有变动员工的工作内容。正因为员工的误解,造成了错误的判断,导致自己在后续的劳动仲裁中处处被动。那么在调岗这一块的认知误区到底有哪些?判断是否属于调岗,核心的判断依据有哪些?

一、很多员工错把免职当作调岗。

这是很多人都会犯的错误,比如员工本来职务是生产部经理,现在公司单方面将其职务调成生产部副经理,甚至免去经理职务,直接变成生产部经理助理。这个时候,很多朋友就会非常气愤,认为是公司是单方面强行调岗,甚至走被迫离职的流程,其实这是不理智的。

职务和岗位,某种程度上不是一个意思。

岗位是针对具体工作内容的,比如打螺丝这个岗位,工作内容就是打螺丝,然后可能还有一个打螺丝组长,那么组长就是职务,其核心岗位工作内容还是打螺丝及打螺丝工作的管理工作。

再比如生产部经理,其核心内容是生产部整体的管理工作,这和生产部副经理的工作内容具有相似性,只不过管理的范围不同。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把一个生产部经理调成生产部副经理,只要还是工作内容和管理范围还是生产部,并且工资也没有变的情况下,那公司这样做是没有问题的。具体看下一点。

二、公司合法免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公司要有合法有效的岗位职务等级制度,并且有送达告知员工。

2、公司没有将职务和岗位混为一谈,没有把经理当作岗位,比如明确约定了员工的岗位是“生产部经理”,这样公司就没那么轻松地免职了,但如果公司约定了员工的岗位是“生产管理岗”,同时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管理岗”的范围内的职务包括“经理”、“副经理”“主管”“组长”,那么公司再配合双方具体的合同约定,就比较容易在岗位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职务的变动。

3、公司对岗位工作内容约定的是通用性的内容,而没有约定的很具体。比如“负责生产部规定区域的管理监督工作”,这个经理也有权,主管也有权,只不过是规定区域不同。但如果对生产部经理约定了“对于下属主管岗位具有任免权”,这就具有明确指向性,如果再想把经理变成主管,就涉及到工作内容的部分变更,会产生争议。

4、公司和员工有书面约定相应的条款,比如“在岗位不变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职务任免”。原则上约定了类似条款,只要在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免去员工经理职务,从而调成主管职务。因为此时工作内容没变,只不过是职务的变动。

三、免职,工资能否调整?

既然公司有权免职,那么对应降低员工的工资吗?大部分情况下是不可以的,要看工资和工作内容的关联性。对于职务的任免,如果公司有明确约定类似“职务补贴”的项目,那么如果免职合法,对应的就可以调整这部分补贴。同样的,如果公司有明确和员工约定了岗位等级与薪资等级对应的内容,那么只要公司调岗合法,那么调整薪资也就合法。所以,有很多朋友还没搞清楚公司的调岗、免职是否合法,就认为公司降低了部分工资是违法的,因此贸然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自己被动。

四、把部门名称、岗位名称的变更当作调岗。

这也是很多朋友容易犯的错误,虽然在实际当中,很难区分,很多朋友也难以理解,特别是岗位名称的变更。但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规定某个工作内容一定要叫什么名字,比如负责产品质量检测的,公司可以叫“质检员”,也可以叫“QC”,当然,公司直接叫“普工”也完全没有问题的,再比如生产部负责人,可以叫“生产部经理”,也可以叫“部长”“主任”,但公司直接叫“组长”也是可以的。

因此,并不是说叫“品质部经理”就不能负责生产部工作,并不是说叫“生产部经理”,就不能负责采购工作。而且目前的这些名称,只不过是各个公司长期约定成俗的一个做法,但记住这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

对于岗位名称和部门名称,公司拥有完全自主的命名权。所以,我们在判断公司是否调岗时,名称的变更只能是作为一个参考,重点是看工作内容是否有调整,另外就是看公司的制度里对于岗位名称的规定,以及岗位名称与工作内容的关联性。

五、调岗的核心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

无论是调岗,还是免职,除了关联的工资外,我们重点要看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这三项。

1、工作内容是否有变更。这才是《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公司不需要和员工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岗位,但一定要明确工作内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就要看实际履行的工作内容是怎么样的。岗位实际上是公司为了方便,而对一类工作内容的命名。

2、工作时间是否有变更。这个不难理解,比如一直是5天8小时工作制,公司在调整岗位时,附带的调成6天8小时制,这和调岗原则不调薪是一个道理,不能因为岗位的调整,而影响到其他劳动条件的变更。

3、工作条件是否有变更。这个和工作内容有点类似,但又有所不同。比如公司免去员工经理职务,变更主管职务,可能是合法的。但如果免去了经理职务后,长时间不安排具体工作,这就有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嫌疑,员工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因为这个时候已经不是免职是否合法的问题,而是有没有提供劳动条件的问题。另外,同样的道理,生产部经理岗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需要用到电脑,但公司就故意收走电脑不给安排,导致一些必须要电脑操作的工作无法完成,这个时候公司是不能说其不提供劳动的。

综上所述,我们在遇到调岗这一块的争议时,一定要搞清楚调岗的核心含义,比如免职不能等同于调岗等等,否则自己贸然的认为公司违法,从而被迫离职等等,只会让自己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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