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审计(企业所得税审计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审计

企业所得税会计审计主要内容有什么?

  • 完整问题:企业所得税会计审计主要内容
  • 好评回答:  一、应纳税所得额核实确认的审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期间收入总额减除因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其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审计,应着重从以下四方面进行:  1。收入总额真实性的审计。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之和,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债权资金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企业收入总额真实性的检查,主要通过审阅有关的帐簿凭证,看其有无漏记、少记、错记的情况。对产品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审查其有无长期挂帐,不记“产品销售收入”帐户的情况;有无作价处理下脚料、废品、展品、样品及帐外物资等不入帐,作为“小金库”处理的情况;有无以物易物不记收入的情况;有无将材料销售技术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作业所取得的收入,不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帐户的情况。  2。成本费用准确性的审计。产品成本与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耗费和支出。产品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费用主要指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产品成本与费用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更是所得税会计审计的重点。  首先是对材料进行检查。看企业对购入材料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对企业在建工程以及福利部门等非生产单位领用的材料,是否挤入了生产成本;对发生的材料盘盈、盘亏,有无长期挂帐;有无随意削价或变相削价处理库存材料的情况;有无随意改变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人为调节生产成本的情况;有无将报废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残料作为帐外物资不入帐,而转作“小金库”的现象等。  其次是对工资、奖金、补贴进行检查。查阅企业有无超标准发放工资的情况;有无将在建工程施工人员及医务人员的工资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帐户的情况;有无将非生产人员的福利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的情况;有无虚列人员,多报出勤,多算加班,做假工资表和奖金补贴表,虚报冒领奖金补贴等情况。  第三是对期间费用的检查。看企业有无利用待摊和预提费用调整成本的情况;有无将应在营业外支出开支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列入期间费用的情况;有无超标准支付业务招待费的情况等。  3。产品销售成本的检查。产品销售成本是企业出售产品、商品过程中,计算出的产品、商品的全部成本,它是计算企业经营性成果的主要环节,也是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这一内容的检查主要看企业完工产品入库,有无转移产品成本的现象;有无虚报产品盘亏数量、金额或少报产品盘盈的情况;产成品成本有无忽高忽低,人为多转或少转的情况;有无未实现销售,而提前结转成本的情况。  4。纳税调整合法性的检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各项目,应依据标准、范围进行扣除:(1)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数额部分则不准扣除。(2)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财政等部门规定计税工资标准扣除。(3)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保险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业务招待费超支部分;(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此外,需要作纳税调整的还有未超过五年的应弥补亏损,准予用应纳税所得弥补。  二、会计核算的审计  对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检查,主要是通过审查与核对“本年利润”、“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所得税”等帐户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专用缴款书”等资料,来检查企业在计算交纳所得税的过程中,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有无偷税欠税等现象。具体检查的内容如下:  1。有无将不属于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支出,如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的支出,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费用和国家税法规定不准列支的其他支出等,转入“本年利润”帐户借方,减少计税所得额,有无将不属于所得税的支出,如企业拖欠税款应缴纳的滞纳金,违反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的罚款等,记入“所得税”科目借方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方。  2。“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期末余额是否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与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和期间费用是否也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的借方,利润总额的计算是否完整准确。  3。在计算企业应交所得税时,是否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实际上交时,是否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期末结转时,是否借记“本年利润”,贷记“所得税”。  4。“所得税计算表”上的应交数与“所得税”帐户的借方发生额以及“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方发生额,企业已纳所得税数额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明细帐户的借方发生额,在无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它们应该是相互一致的。如不一致,则存在欠税现象,应按帐载情况,调阅原始凭证,查清原因。  5。将“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明细帐户借方发生额,逐笔与“所得税专用缴款书”核对,审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明细帐,看有无不根据“所得税专用缴款书”登记入帐的情况,再查看原始凭证,即可确定欠交的数额。
  • 企业所得税的审计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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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评回答:收入方面(一)视同销售收入方面。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中,视同销售主要包括如下三项内容: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即收入的确认有三个要素:第一,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第二,这种利益流入是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经济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项。所以,对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均按账面实际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特殊情形下,税收规定可以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因此,对于企业会计核算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此处以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为例进行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出租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若适合本企业的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税法上,《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综上,如果承租方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会计与税法处理方法一致,无须调整;但如果跨期后收取租金的,纳税申报时需要调整。二、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收益的绩效性,是评价企业运营效益的重要内容,也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效益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性,审计中应该重点关注企业投资所采用的初始和后续计量核算方法,并分析是否存在以此粉饰业绩、调节利润,偷税漏税等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在被投资企业当年产生盈利时,投资企业也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如果被投资企业亏损,则投资企业也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亏损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三、股权转让方面企业股权转让决策的合理合法性,也是评价企业决策责任的重要内容。在审计中应该重点关注是否按规定经具备相应资历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有无低评低转、未评低转甚至无偿转让的行为,并分析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违规违纪,以及贪污腐败等问题。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0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入库之日止。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所以,在审计中,要重点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对企业的股权转让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时对被转让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是采用的哪种估值方法,防止企业迟补或少补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利息。
  • 企业审计中所得税审计要注意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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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评回答: 一、收入方面收入核算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性,审计中应该重点关注企业收入的确认是否准确,有无为完成考核指标而粉饰业绩、调节利润,进而达到虚增收入或者偷漏企业所得税等问题。(一)视同销售收入方面。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中,视同销售主要包括如下三项内容: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即收入的确认有三个要素:第一,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第二,这种利益流入是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经济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项。所以,对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均按账面实际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某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对于其自产的产品(成本价100万元)用于捐赠的行为,在会计上按以成本价为基础确认的价税合计额117万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而未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相应调整,该笔捐赠业务的应税所得额为0。对于上述做法,应纠正如下:首先,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者其公允价值来确定其计税价格为150万元,在纳税申报表上调增应税收入;其次,依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该企业捐赠业务应确认的应税所得额为24。5万元(1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17%)。所以,在审计中,要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用“视同销售”业务来调节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即把不应该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确认了收入,从而达到虚增收入的目的;或者把应该在税法上做纳税调增的“视同销售”业务未纳税调增,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特殊情形下,税收规定可以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因此,对于企业会计核算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此处以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为例进行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出租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若适合本企业的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税法上,《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综上,如果承租方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会计与税法处理方法一致,无须调整;但如果跨期后收取租金的,纳税申报时需要调整。例如,某企业在2011年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期为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13年一次性收取租金900万元,会计处理上,该企业每年确认收入300万元,而未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相应调整,对于这种错误做法,应纠正如下:纳税申报表附表3在2011年和2012年每年调减300万元,2013年纳税调增600万元。所以,在审计中,要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用此类业务的时间差异来调节利润、粉饰财务报表,以及调节企业现金周转率的行为,即提前把以后年度的纳税收入作纳税调增,从而达到提高企业现金周转率的目的。二、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收益的绩效性,是评价企业运营效益的重要内容,也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效益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性,审计中应该重点关注企业投资所采用的初始和后续计量核算方法,并分析是否存在以此粉饰业绩、调节利润,偷税漏税等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在被投资企业当年产生盈利时,投资企业也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如果被投资企业亏损,则投资企业也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亏损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例如,某企业a对企业b企业控股30%,采用权益法核算,b企业每年6月30日股东会例会上对上年的利润分配做正式决议,会计上,a企业在当年利润表中按照b企业当年的盈利情况确认了投资收益,汇算清缴时也未进行纳税调整,对于这种错误做法,应该纠正如下:首先调减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其次调增上年确认的投资收益,即,调整附表十一,第七列为会计上确认的损益,第八列与第九列之和为税法上确认的股息红利,二者差额为纳税调整金额。如果会计确认的损益大于按税法确认的股息、红利则调减,否则调增。所以,在审计中,要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用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差异来调节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即把不应该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的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确认了收入,从而达到虚增收入的目的;或者把应该在税法上做纳税调增的上年“取得的”投资收益未纳税调增,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三、股权转让方面企业股权转让决策的合理合法性,也是评价企业决策责任的重要内容。在审计中应该重点关注是否按规定经具备相应资历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有无低评低转、未评低转甚至无偿转让的行为,并分析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违规违纪,以及贪污腐败等问题。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0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入库之日止。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所以,在审计中,要重点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对企业的股权转让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时对被转让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是采用的哪种估值方法,防止企业迟补或少补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利息。。
  • 企业审计中所得税审计中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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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评回答:企业审计中所得税审计中要注意: 一、收入方面收入核算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性,审计中应该重点关注企业收入的确认是否准确,有无为完成考核指标而粉饰业绩、调节利润,进而达到虚增收入或者偷漏企业所得税等问题。(一)视同销售收入方面。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中,视同销售主要包括如下三项内容: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即收入的确认有三个要素:第一,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第二,这种利益流入是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经济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项。所以,对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均按账面实际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某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对于其自产的产品(成本价100万元)用于捐赠的行为,在会计上按以成本价为基础确认的价税合计额117万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而未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相应调整,该笔捐赠业务的应税所得额为0。对于上述做法,应纠正如下:首先,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者其公允价值来确定其计税价格为150万元,在纳税申报表上调增应税收入;其次,依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该企业捐赠业务应确认的应税所得额为24。5万元(1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17%)。所以,在审计中,要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用“视同销售”业务来调节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即把不应该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确认了收入,从而达到虚增收入的目的;或者把应该在税法上做纳税调增的“视同销售”业务未纳税调增,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特殊情形下,税收规定可以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因此,对于企业会计核算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此处以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为例进行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出租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若适合本企业的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税法上,《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综上,如果承租方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会计与税法处理方法一致,无须调整;但如果跨期后收取租金的,纳税申报时需要调整。例如,某企业在2011年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期为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13年一次性收取租金900万元,会计处理上,该企业每年确认收入300万元,而未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相应调整,对于这种错误做法,应纠正如下:纳税申报表附表3在2011年和2012年每年调减300万元,2013年纳税调增600万元。所以,在审计中,要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用此类业务的时间差异来调节利润、粉饰财务报表,以及调节企业现金周转率的行为,即提前把以后年度的纳税收入作纳税调增,从而达到提高企业现金周转率的目的。二、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收益的绩效性,是评价企业运营效益的重要内容,也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效益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性,审计中应该重点关注企业投资所采用的初始和后续计量核算方法,并分析是否存在以此粉饰业绩、调节利润,偷税漏税等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在被投资企业当年产生盈利时,投资企业也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如果被投资企业亏损,则投资企业也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亏损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例如,某企业a对企业b企业控股30%,采用权益法核算,b企业每年6月30日股东会例会上对上年的利润分配做正式决议,会计上,a企业在当年利润表中按照b企业当年的盈利情况确认了投资收益,汇算清缴时也未进行纳税调整,对于这种错误做法,应该纠正如下:首先调减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其次调增上年确认的投资收益,即,调整附表十一,第七列为会计上确认的损益,第八列与第九列之和为税法上确认的股息红利,二者差额为纳税调整金额。如果会计确认的损益大于按税法确认的股息、红利则调减,否则调增。所以,在审计中,要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用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差异来调节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即把不应该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的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确认了收入,从而达到虚增收入的目的;或者把应该在税法上做纳税调增的上年“取得的”投资收益未纳税调增,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三、股权转让方面企业股权转让决策的合理合法性,也是评价企业决策责任的重要内容。在审计中应该重点关注是否按规定经具备相应资历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有无低评低转、未评低转甚至无偿转让的行为,并分析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违规违纪,以及贪污腐败等问题。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0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入库之日止。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所以,在审计中,要重点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对企业的股权转让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时对被转让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是采用的哪种估值方法,防止企业迟补或少补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利息。。
  • 企业所得税会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 完整问题:企业所得税会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 好评回答: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审计,应着重从以下四方面进行:1。收入总额真实性的审计。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之和,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债权资金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企业收入总额真实性的检查,主要通过审阅有关的帐簿凭证,看其有无漏记、少记、错记的情况。对产品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审查其有无长期挂帐,不记“产品销售收入”帐户的情况;有无作价处理下脚料、废品、展品、样品及帐外物资等不入帐,作为“小金库”处理的情况;有无以物易物不记收入的情况;有无将材料销售技术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作业所取得的收入,不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帐户的情况。2。成本费用准确性的审计。产品成本与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耗费和支出。产品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费用主要指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产品成本与费用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更是所得税会计审计的重点。首先是对材料进行检查。看企业对购入材料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对企业在建工程以及福利部门等非生产单位领用的材料,是否挤入了生产成本;对发生的材料盘盈、盘亏,有无长期挂帐;有无随意削价或变相削价处理库存材料的情况;有无随意改变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人为调节生产成本的情况;有无将报废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残料作为帐外物资不入帐,而转作“小金库”的现象等。其次是对工资、奖金、补贴进行检查。查阅企业有无超标准发放工资的情况;有无将在建工程施工人员及医务人员的工资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帐户的情况;有无将非生产人员的福利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的情况;有无虚列人员,多报出勤,多算加班,做假工资表和奖金补贴表,虚报冒领奖金补贴等情况。第三是对期间费用的检查。看企业有无利用待摊和预提费用调整成本的情况;有无将应在营业外支出开支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列入期间费用的情况;有无超标准支付业务招待费的情况等。3。产品销售成本的检查。产品销售成本是企业出售产品、商品过程中,计算出的产品、商品的全部成本,它是计算企业经营性成果的主要环节,也是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这一内容的检查主要看企业完工产品入库,有无转移产品成本的现象;有无虚报产品盘亏数量、金额或少报产品盘盈的情况;产成品成本有无忽高忽低,人为多转或少转的情况;有无未实现销售,而提前结转成本的情况。4。纳税调整合法性的检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 企业所得税会计审计有哪些主要内容?

  • 完整问题:企业所得税会计审计有哪些主要内容?
  • 好评回答:企业所得税会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应纳税所得额核实确认的审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期间收入总额减除因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其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审计,应着重从以下四方面进行:1。收入总额真实性的审计。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之和,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债权资金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企业收入总额真实性的检查,主要通过审阅有关的帐簿凭证,看其有无漏记、少记、错记的情况。对产品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审查其有无长期挂帐,不记“产品销售收入”帐户的情况;有无作价处理下脚料、废品、展品、样品及帐外物资等不入帐,作为“小金库”处理的情况;有无以物易物不记收入的情况;有无将材料销售技术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作业所取得的收入,不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帐户的情况。2。成本费用准确性的审计。产品成本与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耗费和支出。产品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费用主要指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产品成本与费用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更是所得税会计审计的重点。首先是对材料进行检查。看企业对购入材料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对企业在建工程以及福利部门等非生产单位领用的材料,是否挤入了生产成本;对发生的材料盘盈、盘亏,有无长期挂帐;有无随意削价或变相削价处理库存材料的情况;有无随意改变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人为调节生产成本的情况;有无将报废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残料作为帐外物资不入帐,而转作“小金库”的现象等。其次是对工资、奖金、补贴进行检查。查阅企业有无超标准发放工资的情况;有无将在建工程施工人员及医务人员的工资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帐户的情况;有无将非生产人员的福利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的情况;有无虚列人员,多报出勤,多算加班,做假工资表和奖金补贴表,虚报冒领奖金补贴等情况。第三是对期间费用的检查。看企业有无利用待摊和预提费用调整成本的情况;有无将应在营业外支出开支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列入期间费用的情况;有无超标准支付业务招待费的情况等。3。产品销售成本的检查。产品销售成本是企业出售产品、商品过程中,计算出的产品、商品的全部成本,它是计算企业经营性成果的主要环节,也是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这一内容的检查主要看企业完工产品入库,有无转移产品成本的现象;有无虚报产品盘亏数量、金额或少报产品盘盈的情况;产成品成本有无忽高忽低,人为多转或少转的情况;有无未实现销售,而提前结转成本的情况。4。纳税调整合法性的检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各项目,应依据标准、范围进行扣除:(1)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数额部分则不准扣除。(2)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财政等部门规定计税工资标准扣除。(3)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保险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业务招待费超支部分;(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此外,需要作纳税调整的还有未超过五年的应弥补亏损,准予用应纳税所得弥补。二、会计核算的审计对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检查,主要是通过审查与核对“本年利润”、“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所得税”等帐户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专用缴款书”等资料,来检查企业在计算交纳所得税的过程中,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有无偷税欠税等现象。具体检查的内容如下:1。有无将不属于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支出,如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的支出,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费用和国家税法规定不准列支的其他支出等,转入“本年利润”帐户借方,减少计税所得额,有无将不属于所得税的支出,如企业拖欠税款应缴纳的滞纳金,违反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的罚款等,记入“所得税”科目借方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方。2。“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期末余额是否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与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和期间费用是否也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的借方,利润总额的计算是否完整准确。3。在计算企业应交所得税时,是否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实际上交时,是否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期末结转时,是否借记“本年利润”,贷记“所得税”。4。“所得税计算表”上的应交数与“所得税”帐户的借方发生额以及“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方发生额,企业已纳所得税数额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明细帐户的借方发生额,在无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它们应该是相互一致的。如不一致,则存在欠税现象,应按帐载情况,调阅原始凭证,查清原因。5。将“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明细帐户借方发生额,逐笔与“所得税专用缴款书”核对,审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明细帐,看有无不根据“所得税专用缴款书”登记入帐的情况,再查看原始凭证,即可确定欠交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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