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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明治维新时期开始起步,但从严格意义上讲,真正的确立还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20世纪四十年代。这一时期,日本宪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必须承担增进社会福利的责任,社会福利的立法要日趋完善,社会福利设施要不断扩充,并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当然,从四十年代到六十年代是日本社会与保障制度的形成和确立时期,再经过一系列准备工作之后,日本政府于1972年发行《经济白皮书》,并冠以“建设新的福利社会”的标题,对外界宣布日本开始进入“福利元年”,日本成为福利国家。
而也在这样的背景下的日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独具特色。在基本,地方自治体在法律上被称为“地方公共团体”。而一般来说地方公共团体又分为数量极少的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和占绝大多数的普通地方公共团体。而普通地方团一共分为了都、道、府、县与市、町、村两大类别共七种。而目前日本共有一都(东京都)、一道(北海道)、两府(大阪府与京都府)、43个县、655个市,以及2001个町、589个村。
都道府县与市町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虽然市町村是基层性的地方公共团体,但并不隶属于都道府县。但在职能分工方面,都道府县主要负责涉及广阔地域范围的自治事务,而市町村则主要负责与当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虽然本质上没有很大区别,但只能说都道府县的实际行政地位可能高于市町村的。
近代地方社会福利改革变迁明治维新之后的日本由于确立了国家主义的天皇制政权,它以强权政治,推动其社会从封建主义体制向资本主义体制过渡。但在新旧体制急剧变化的时期,农民受到了巨大的冲击。许多丧失土地的农民纷纷涌入城镇并成为了城市阶级的底层人民。而失去土地的农民也激起了农民运动。
为了解决农民问题,日本政府在1874年颁布了一部名为《恤救规则》的社会救济政策。这一部《恤救规则》,其实是效仿英国在1601年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以及1834年经过修订的《新济贫法》。
《恤救规则》规定,贫民救济的基本原则应该基于国家和人民之间互助精神。但站在国家和政府的立场上,必须要对那些生活极端困难的鳏寡者以及70岁以上和15岁以下的残障人士给予救济。但有的学者指出颁布此政策并不是真正解决贫困问题而是通过救济对人口进行控制。且存在救济对象过少,救济水准过低的问题。所以这一时期日本的福利制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作用还并不明显。
1878年7月,日本制定了《郡区町村编成法》、《府县令规则》、《地方税规则》,合称“三新法”。这也标志着日本确立起近代统一的地方制度。这一地方制度也是受到了德国盛行的地方政府体系的影响。对于日本来说,选择德国模式是非常合理的,他们认为,两国都是在经历了长期的封建时期,且都是在19世纪80现代成为民族国家的。
而近代地方自治制度还是呈现除了地方自治程度低,中央集权程度高的特点。因为地方公共团体仅仅有权处理非权力性的公共事务,且中央政府可以直接干预地方事务。而且。中央官吏也是由中央政府选任而非由地方居民选举产生的。
进入了20世纪20年代,随着垄断资本主义发展,传统的农村社会逐渐解体,这一变动再一次导致日本社会的动荡与不安。1927年,日本政府设置社会事业调查会,探索解决农村城市社会矛盾的出路。随后的1929年日本制定《救护法》并获得通过。
《救护法》提过的救济主要以设施机构的救济为主,通过设置养老院、孤儿院、医院等机构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者”进行收容。而救济费用主要由基层政府市町村来负担,都道府县和国库也会进行适当的补贴。《救护法》中所规定的国家财政对救济机构设施给予补助的原则,以及对救济机构设施进行分类的方法,对今后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救护法》跟之前的《恤救规则》相比进步很多。例如明确了市町村作为具体承担社会救护的行政机构、救济对象和种类进一步扩大、以设施救济为主且具有稳定性等等。这些都表明了政府作为主体在公共救助上的价值与意义,并且起到了向现代意义上社会保障制度过渡的桥梁作用。
二战后的地方自治制度1947年,日本国宪法专章对地方自治制度作了原则上的规定,这也是日本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基础。日本宪法规定:“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运营和事项,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律规定之”。在此基础之上,宪法还对国家有关地方事务的立法权力作了限制。例如,规定“仅适用于某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根据法律规定,非经该地方公共团体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会将不能制定”
另外还有一部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在1947年制定,那便是《地方自治法》。这一部法律对地方自治体的结构类型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做了明确规定。“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同为地方自治体,分别享有自治权利,且相互之前没有隶属关系。”
除了上述提到的两部法律,还有《公职人员选举法》、《地方公务员法》、《地方税法》、《警察法》和《地方公营业法》。这些法律都构成了二战后日本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富有日本国特色的地方自治制度。
而日本学者提出,二战时期的地方中央改革主要引进了美国的民主因素。体现在例如知事和市长都是由公投产生的;采纳了直接民主方法如投票罢免权(recall)和公民创制权(initiative)。总的来说,这里的民主主义也意味着在中央结构的转换为前提,从天皇主权转换为国民主权,国会是唯一最高的立法机构;在地方一级,选举成为选出首长和一位成员的唯一最高的选出手段。
二战后也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和确立时期。1945年后,日本先后颁布了《生活保护法》、《儿童福利法》以及《残疾人福利法》。这三项法律不仅是奠定了社会福利发展的基础,也使得战时体制下形成的含有军国主义色彩的救济体制向具有民主色彩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转换。
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发展经济为前提条件之一对国民健康和文化生活予以保障。而在运作方法上,日本提出新的社会保障体系是集雇佣、医疗、教育、住宅、劳资等政策部门之间的密切协调体系。并实行一元化管理,将分散的机关合并统一,明确责任和权利关系。
但很多方案在实施上还是受到了一些束缚。例如1950年的《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劝告书》,虽然其跟当时社会情况非常吻合和反映了社会保障的现状与需求。但由于当时朝鲜战争的爆发,日本国内又进入了军事防御的紧张状态中。那个时候,日本政府以国库紧缩、难以对政府机构进行改革等借口,使得方案形同虚设。到现在,日本仍然面临两个主要的问题,一个是财政压力,另一个便是政治经济全球化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吴寄南.新世纪日本的行政改革[M].时事出版社,2003
2 村松歧夫.地方自治[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
3 杨山鸽.后福利国家背景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英、法、日三国比较研究[D].复旦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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